通风设施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通风设施的设置
严格按照《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本着通风系统正规合理、稳定可靠的原则设置通风设施;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内不应设置风流控制设施,应尽量减少通风设施;要保持风门、风桥、挡风墙、封闭墙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减少漏风。
(一)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确需使用联络巷的,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二)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三)矿井一翼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道内不得设置调节风门。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矿井严格控制临时性通风设施,提高临时设施质量,使用时间在1个半月内,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使用时间超 1个半月的按永久设施标准设置。
(六)在负压较大和频繁过车的巷道内需要设置风门的,必须设置气动风门,安装声光信号或语音报警装置。
第三十八条 通风设施的管理
必须建立通风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明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通风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一)通风设施实行编号、移交管理,采掘生产和其它单位作业地点附近的通风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二)通风区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全矿井通风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三)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四)由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通风设施施工进行监督、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要推倒重建。
(五)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种报表、台帐、图纸中的通风设施数量与实际一致。
第三十九条 通风设施的施工要求
(一)通风设施严格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维修。通风设施施工前要有专项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风门、风桥、挡风墙、封闭墙等通风设施的墙体厚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四周必须掏槽,木制门扇厚度不小于50mm,过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
(三)风门的墙体两侧要预留足够的电缆孔和管子孔。
(四)调节风窗必须设在墙体上方,并能够调节风量大小。
(五)过风筒的风门墙体上要安设等直径的铁质风筒,并有防漏风装置。
(六)风门、风桥前后10m,挡风墙、封闭墙前5m范围内无杂物、积水、淤泥。
(七)封闭墙前必须设置栅栏,巷道断面在6m2以下的,栅栏要全断面覆盖;巷道断面在6m2以上的,栅栏覆盖面应不少于巷道断面的2/3,栅栏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不大于200×200mm。栅栏中间留有高1m,宽450mm左右的检查门,用铐链或铁丝固定在栅栏上,栅栏内要设检查记录箱。封闭墙前的轨道、风水管路、电缆等必须拆除或断开,墙前不得有电气设备、不得设临时车场。需要启封的封闭墙墙体应留设一趟瓦斯抽放管路至盲巷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