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贯通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提前制定防冒顶,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事故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所有巷道贯通,需要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必须提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不同采区、不同水平、情况不明的老巷道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二条 矿地测部门在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贯通相距50m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生产、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待贯通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小于60m之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第四十四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第四十五条 生产单位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及时向技术、通风、安监和调度等部门汇报。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派班队长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等情况。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按规定安设专人警戒。
第四十七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巡查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确认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作业。
第四十八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巷道即将贯通时,生产单位必须有管技人员现场跟班,通风区要派熟悉通风系统的副区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统一指挥,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巷道贯通后,通风区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负压通风,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被贯通巷道风流稳定、风量和瓦斯浓度经检查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