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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技术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5-12 15:2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瓦斯检查技术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各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矿通防部门要根据矿井月度采掘生产计划编制矿井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改并通知检查人员,严防空、漏、假检。

第八十七条 矿井瓦斯检查的主要地点:

(一)回采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进风、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工作面煤壁、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绞车窝、钻场、高顶或冒高以及回风巷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

(二)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局部通风机进风、工作面、回风巷、煤壁、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绞车窝、钻场、高顶或冒高以及掘进巷道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

(三)其他检查地点: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输送机槽、车窝、峒室、钻场、封闭墙、挡风墙、盲巷、顶板冒高或突出孔洞、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第八十八条 瓦斯和CO2检查次数:

(一)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4、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内的绞车窝、钻场、机电峒室与采掘工作面检查次数相同;

5、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CO2的峒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二)中央变电所、充电房、采区变电所、绞车房等机电峒室每班至少检查1次。

(三)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封闭墙内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四)矿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检查瓦斯的其他地点,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第八十九条 瓦斯检查记录、台帐、图牌板等内容要与上述规定的内容相符。通风区要根据矿井的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内容,规定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的路线。

第九十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均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九十一条 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机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测杆)、温度计等仪器仪表。

第九十二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修、机、运、通等单位班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钻机机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防突工、安监员、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报警仪或光学瓦斯机。老峒管理工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和光学瓦斯机。通风区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要携带光学瓦斯机。

第九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巡回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清晰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或CO2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2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

第九十四条 瓦斯检查员不得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并做到井下检查手册、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

第九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高瓦斯、突出危险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其他地点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第九十六条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每班至少检查3次一氧化碳浓度。

第九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要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至少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第九十八条 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单独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第九十九条 通防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一百条 矿井要建立采掘班组长检查汇报瓦斯制度。采掘班组长(无班组长由代班兼任)除完成本职工作外,每班还必须亲自对其工作地点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检查内容包括采掘工作面(含修护、收作)进风、回风、工作面风流、上隅角或冒高区内瓦斯浓度以及“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 检查次数:每班至少2次(要求施工前和施工结束前各检查1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有瓦斯喷出危险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

第一百零三条 采掘班组长必须按时利用配备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瓦斯,同时告知现场人员,瓦斯超限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采掘班组长必须分次将瓦斯情况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必须建立《采掘班组长瓦斯检查汇报台帐》,做到手册、台帐“两对口”。

第一百零五条 采掘班组长每班必须在上隅角或迎头指定位置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一百零六条 各矿要制定采掘班组长瓦斯检查监督考核制度,凡违反上述规定,由矿调度所进行考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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