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井下交接班地点。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附近10米内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交接班地点要悬挂交接班牌板。
第一百零八条 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第一百零九条 交接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一)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二)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三)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四)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一百零一十条 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员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要建立瓦斯检查员电话反调制度,测气队长或通风区值班干部要电话反调瓦斯检查员上岗或交接班情况,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