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巷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凡是井下巷道长度超过6m的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都叫做盲巷,出现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井下所有不通风或风速低于0.15m/s的巷道,均按盲巷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盲巷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及现场施工关,不准间歇式施工,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杜绝或减少盲巷的产生。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凡停工时间较长需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必须立即断电、同时在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米的地方设置密闭,同时必须切断盲巷内钢管、轨道、电缆等导电物体,防止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的,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由当班瓦斯检查员设置临时栅栏(掘进巷道必须在距离回风口不超过5米的地方吊挂临时栅栏),并揭示警标。掘进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在巷道口的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停风区。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临时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就地排放;当瓦斯浓度超限时,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所有盲巷都必须设置密闭或栅栏,同时设“禁止人内”牌和检查记录牌,实行挂牌管理,并建立盲巷管理台帐(与防火密闭分开)。盲巷恢复通风,启封盲巷密闭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盲巷检查规定:
(一)已封闭的盲巷,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封闭墙和栅栏的质量及封闭墙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有关数据,并详细记录在管理牌板和盲巷管理台帐上。
(二)临时停风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米处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等数据,并详细记录在管理牌板和盲巷管理台帐上。
(三)凡发现封闭墙或栅栏损坏或墙内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异常的,要及时汇报分管通风区长,并立即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有盲巷都必须及时填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采掘工作面要接近盲巷,必须在距离盲巷20米以外时,先排除盲巷内积存的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风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正常施工。
第一百四十条 凡破坏栅栏、盲巷密闭或未经通风部门允许私自进入栅栏内的要严肃追查处理;凡检查中发现密闭外瓦斯超限的,要对盲巷管理人员和分管副区长进行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