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管理一般规定
瓦斯抽采管理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可保必保、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提高抽采效果,确保效果达标。
第一百六十条 矿长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工作。每季度进行瓦斯抽采专题研究、检查、部署抽采工作;保证抽采工作的投入,解决抽采所需要的人、财、物;确保抽采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矿行政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
第一百六十三条 瓦斯抽采的矿井在进行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要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合理安排掘进、抽采、回采的超前与接替的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采时间;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及抽采效果验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到位或抽采效果不达标的,不得投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瓦斯治理工程及瓦斯抽采指标,列入抽采矿井年度生产和经营承包指标进行考核,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政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为促进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各矿要依据公司瓦斯抽采奖罚规定,制定相应的奖罚办法,对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对完不成抽采指标任务的进行对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