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标准
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标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新建或扩容改造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前,必须经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可行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充分发挥其效能,以满足安全生产为前提。抽采量及抽采浓度符合利用条件的,可进行利用,但不得影响系统的抽采效果。
抽采量较大(抽采纯量不小于10m3/min),但浓度不稳定,无法满足正常利用条件的矿井,经相关资质部门进行瓦斯资源、经济及技术等论证可行后,宜根据抽采区域、地点以及抽采方法设计建立高、低浓两套永久抽采系统。
矿井现有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需要扩容改造,且计划进行瓦斯抽采利用的,经相关资质部门进行瓦斯资源、经济和技术等论证可行后,宜增建一套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在满足矿井瓦斯抽采的需要的前提下,可建立高、低浓两套永久抽采系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当地面抽采泵负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井下安设临时瓦斯抽采系统与地面瓦斯抽采系统串联工作,同时应对瓦斯抽采系统网络进行分析计算,并应做好井上、下瓦斯抽采系统的匹配选择。
第一百七十四条 设施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有围墙保护。其距矿井进、回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必须有防雷电、防火灾、防冻、防洪涝等设施。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不小于3m,放空管管径应不小于泵站进、排气口管径。
(三)必须选用水环泵抽采瓦斯,抽采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规范》要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应至少有一套同等能力的备用。
(四)抽采泵站要有双回供电线路。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检测仪表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六)泵站附近进气管道系统必须设置放水器及防爆炸、防回火、防回气等安全装置,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
(七)泵站给排水应符合如下规定:泵站要建有供水系统。泵房设备冷却水宜采用闭路循环,水池容量、给水管路、水量及水质(对硬度较大的冷却水应进行软化处理)必须满足瓦斯抽采泵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泵站内不单独设置消防水池的,冷却循环水池容积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污水应设置地沟排放。
(八)抽采泵运转时,必须对泵的供水流量、温度及泵轴温等进行监测监控,出现异常,能自动报警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七十五条 要在泵房内及抽采区域及抽采地点在其相应的管路中安设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瓦斯管道内抽采瓦斯浓度、标况纯流量、绝对压力、温度等参数做到瓦斯抽采自动监测,并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抽采管网系统的抽采参数,实行自动监测,打印抽采报表。
同时监测抽采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采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有泵站内瓦斯泄漏超限自动断电功能。
要求在安设自动计量传感器位置安设旁路孔板流量计,用于对自动计量装置的标校。
有自然发火危险或进行采空区抽采的矿井,要在总干管和工作面抽采支管中安设CO浓度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六条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各运行和抽采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用瓦斯抽采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低浓度瓦斯发电除外),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火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