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一条 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要求,由通风区(或防突区)统一管理,必须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名,负责瓦斯抽采技术工作。
第二百零二条 抽采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因抽采队伍不健全和人员不足影响抽采瓦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工作面无抽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第二百零四条 利用高位巷道抽采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高位巷道必须施工到位,联管待抽。
第二百零五条 利用高位钻孔抽采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第一个钻场的钻孔必须施工结束,钻孔联接完毕,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下一个钻场距工作面30m前,钻孔合茬待抽。
第二百零六条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钻孔的开孔角度以及方位误差不得大于±1°,位置误差不得大于±0.1m,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附合设计要求。
第二百零七条 抽采工程施工结束时,必须由通风副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钻孔参数、钻孔个数、钻孔深度、管路敷设、漏气试验、瓦斯泵及供电、监测、计量装置等),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并有依据可查。新水平、新采区抽采系统工程由集团公司负责验收。
第二百零八条 定期校核管网瓦斯抽采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和钻场每周至少测定1次。重点考察钻孔的测定次数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百零九条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中必须安设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监测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当采空区埋管吸气口在氧化带内、顶板钻孔终孔位于冒落拱内、尾巷埋管、封闭老采空区密闭插管抽采瓦斯时,要采取自动监控和人工监测两种方法监测CO浓度。
第二百一十条 各矿应根据监测的CO浓度值、CO浓度增量值或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合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抽采,防止因抽采造成自然发火事故。
(一)当抽采管路中标志性气体、CO浓度增量或CO浓度小于临界值,且瓦斯浓度<25%时,应减少采空区瓦斯抽采量;抽采管路中指标性其他CO浓度增量(或CO浓度)大于或等于临界值时,应停止采空区瓦斯抽采。
(二)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井下采空区瓦斯抽采,当发现管道内出现CO时,应控制采空区瓦斯抽采量,当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采空区瓦斯抽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