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利用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为确保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电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2009)及《煤矿瓦斯往复式发电站安全要求》(AQ1077-2009)等规章和标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凡抽采、输送低浓度瓦斯(甲烷体积浓度大于等于3%且小于30%的煤矿瓦斯)及利用低浓度瓦斯发电的矿井,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电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矿长对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机构和责任制,保障人、财、物的投入。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电安全等技术管理全面负责;建立低浓度瓦斯发电站的矿井,瓦斯发电站安全管理由机电矿长负责;未设机电矿长的,由分管机电的矿长负责;驻矿安监处长负监督检查责任。
其它岗位对其分管范围的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电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电站组织管理机构,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证。
低浓瓦斯抽采泵房及瓦斯发电站,应建立门卫进入允可登记制度、岗位工安全循检制度、电站值班管理制度、电站交接班管理制度、电站安全操作制度、电站设备润滑管理制度、电站消防管理制度、电站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电站安全操作制度、电站消防管理制度、电站设备润滑管理规定、电站站长岗位职责、电站运行工岗位职责、瓦斯电站安全操作规程、电站设备维护保养规范等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办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建立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电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矿每月组织消防部门、机电部门、通防部门、安监部门联合对地面瓦斯泵站、瓦斯电站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第二百一十六条 抽采管路管材应符合抗静电、耐腐蚀、阻燃、抗冲击等要求。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砸坏管路的措施。确因巷道条件困难的,抽采管路与电缆间距离不得小于300mm。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面瓦斯输送管道采用架空敷设时,在管道进、出建筑物100m范围内,应每隔25m接地1次,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取防雷和隔离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 地面低浓度瓦斯输送管道与地面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见表1。
表1 安全距离表
名 称 厂房(地基) 动力电缆 水管、水沟 热水管 铁路 电线杆
距离(m) ﹥5 ﹥1 ﹥1.5 ﹥2 ﹥4 ﹥2
第二百一十九条 抽出的低浓度瓦斯不利用时,其排空口距离井口和主要建筑不小于50m,放空地点附近20m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地面排空管路应安设水封式阻火泄爆装置和自动喷粉抑爆装置。自动喷粉抑爆装置监控用火焰传感器安装在距排空管出气口的距离(沿管道轴向)小于5m的位置。自动喷粉抑爆装置的安设位置距火焰传感器的距离(沿管道轴向)为30m~60m。
第二百二十条 地面抽采泵站正压输送低浓度瓦斯时,输送压力不宜超过20kPa。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瓦斯电站,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二百二十一条 发电用瓦斯输管道系统中必须安设防逆流装置,防止抽采泵突然停泵而出现回流。
第二百二十二条 瓦斯发电用低浓度地面瓦斯管道输送应依次安设水封阻火泄爆、自动喷粉(细水雾输送或气水二相流)抑爆装置、自动阻爆三种不同原理的阻火防爆装置。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地面瓦斯泵站瓦斯出口与湿式阻火泄爆装置之间的管道距离应不超过10m,配套瓦斯发电机组时,脱水器与瓦斯发电机组之间的管道距离不超过20m。
第二百二十四条 水封式阻火泄爆装置的安设位置距最远端支管的距离(沿管道轴向)应小于30m;水封式阻火泄爆装置应能自动控制水位,确保其有效阻火的水封高度。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选用自动喷粉抑爆装置时,其安设位置距离最近的火焰传感器的距离(沿管道轴向)为40m~50m;选用细水雾输送抑爆装置或气水二相流输送抑爆装置时,其安装始端距水封阻火泄爆装置的距离不大于3m。
第二百二十六条 瓦斯输送管道上水雾发生器设置间隔应不超过20m,若瓦斯输送管道长度不足20m,则应至少设置一个水雾发生器;当长距离输送时,水雾发生器不多于6个。
第二百二十七条 监控用火焰、压力传感器安装在支管上脱水器的两侧。火焰传感器位于脱水器与发电机组之间,距离脱水器2m~3m;压力传感器位于脱水器与分管之间,距离脱水器1m~2m。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地面瓦斯输送管道及附属安全设施应采取保暖措施。瓦斯输送管道连接的全过程中应设置膨胀节。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地面瓦斯输送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安装资质。安设在瓦斯输送管道上的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百三十条 安全保障设施任一装置的运行参数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能实现自动报警,并在3分钟内关停发电机组,同时打开瓦斯排空管。
第二百三十一条 输送装置用水水质应为软化水并循环使用,每周取样检测一次,水中碳酸钙含量应小于150mg/L,悬浮物少于5mg/L,否则应及时处理或更换水池中的水。
第二百三十二条 应用于煤矿瓦斯输送管道上的阻火器应为爆轰型阻火器,其安全阻火速度应不低于1600m/s;应用于煤矿瓦斯发动机上的阻火器应为爆燃型阻火器,其安全阻火速度应不低于960m/s。
第二百三十三条 瓦斯电站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其设计必须符合《煤矿瓦斯往复式发电站安全要求》要求。
第二百三十四条 瓦斯电站的出入口不少于2处,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瓦斯电站内发电机房区、瓦斯储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天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不小于4m。瓦斯电站围墙高度不低于1.8m。
第二百三十五条 瓦斯电站发电机房与瓦斯储罐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0m,瓦斯电站瓦斯放散管与排烟管出口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m,放散管出口应高于排烟管出口2m以上,并离开地面高度不小于10m。
第二百三十六条 瓦斯电站发电机房的进出气阀室、油料间内的电气设备除发电机组外应采用防爆型,并有煤矿安全标志。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电机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不大于30m;控制室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的净宽应不小于1.0m。
发电机房房顶结构应有利于房内高温气体和泄漏瓦斯的排放。发电机房内的平均空气温度应不高于45℃。
第二百三十八条 应在发电机房内排风口和距离房顶0.5m处至少各设置一个瓦斯传感器,当泄漏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声光报警;当泄漏瓦斯浓度达到1.0%时,应关闭相应的瓦斯阀门和除通风机外的所有电源,发电机组连锁停机。
第二百三十九条 发电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5m的通道。发电机组集装箱间距不宜小于3m。
第二百四十条 发电机组排烟管道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设在室外,泄爆压力应不大于10kPa。
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安装有泄爆器和水封式阻火泄爆装置地点应设置警示牌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第二百四十二条 瓦斯电站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瓦斯泄漏保护、低浓度瓦斯输送系统故障保护、瓦斯电站火灾报警保护及瓦斯电站冷却系统故障保护功能。
第二百四十三条 控制室内应在明显位置清楚张贴瓦斯电站主要工艺平面流程图和巡回检查路线图,标明重点安全检查项点和关键技术数据,规定巡检内容、项目、时间、单位及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瓦斯电站应建立相应的专项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保护系统失灵、发电机组飞车、回火放炮、人员触电、中毒、自然灾害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