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四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因矿井采掘活动处于无突出危险区,确实不需要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进行论证。
第二百五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开采保护层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第二百五十七条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系统(通风系统、抽采系统等);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和明细。
第二百五十八条 突出煤层的新采区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并于采区设计前提交三维地震勘探报告。
第二百五十九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非突出煤层或岩层中;岩巷距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法距原则上不得小于20m。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五)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时,应留设一定的断层防突煤柱。
第二百六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避免出现孤岛煤柱开采。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第二百六十一条 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前后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任何一工作面放炮时,两个工作面均必须同时停电、撤人。
第二百六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煤层工作面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符合《规程》第112条、114条规定条件的串联通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采区设专用回风巷,突出区域不得行人;
(三)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四)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五)严禁突出矿井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六)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
第二百六十三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第二百六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1.0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要首先开采保护层。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二百六十五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应采用地面钻孔、井下穿层钻孔抽采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因跳采出现非保护区域的瓦斯治理工程的方案设计要与跳采改造方案设计同时制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的方式:地面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等,不得单独使用顺层钻孔预抽条带区域防突措施。
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二百六十八条 地面钻孔可以采用压裂方法强化预抽煤层瓦斯。地面钻孔抽采保护层卸压瓦斯时,钻孔走向间距宜300~350m,两相邻抽采钻孔瓦斯半径上下交汇点应超过开采层上下顺槽各5m。
第二百六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要求。
第二百七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未经考察的,钻孔间距暂按以下要求选择: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预抽钻孔间距不大于3m,底(顶)板巷道穿层预抽煤巷条带钻孔间距不大于5m,穿层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间距不大于10m,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间距不大于5m,煤层厚度大于6m的顺层预抽钻孔必须布置双排网格状钻孔。
第二百七十一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七十二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距小于2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3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8m。
第二百七十四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百七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首采面回采前,经矿组织验收后,报集团公司验收合格,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