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煤层煤巷掘进技术管理规定
突出煤层煤巷掘进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百二十四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采取了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入煤巷作业。
第三百二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内容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十六条要求。
第三百二十六条 煤巷工作面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进入煤巷施工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工作面执行循环预测。
(三)至少打1个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明确划定的瓦斯风氧化带、沿空掘进的煤巷、厚煤层分层开采后的煤巷掘进中,可不采取超前钻孔探查,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只要一次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或发现了突出预兆,该区域以后的掘进作业均应当执行工作面预测。
第三百二十七条 地测部门负责编制超前探查钻孔设计和探查报告,预测前方煤层赋存情况,明确允许进尺距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报给施工单位及防突部门(瓦斯办)。
第三百二十八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效果检验均应采用多元信息和综合预测:
(一)当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的突出预兆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二)当工作面遇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厚度、倾角等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及出现采掘应力叠加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三)当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三百二十九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预抽或排放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其上方煤层必须全部解突,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巷道调向、三岔门、煤厚变化异常等特殊地段钻孔控制范围应不少于10m。
(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抽放钻孔孔底间距一般不得大于3m,排放孔孔底间距一般不得大于2m;抽放孔、排放孔应控制煤层全厚。
(三)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应先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当采用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五)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
第三百三十条 掘进中遇到隐伏断层、瓦斯异常、煤厚突变、煤层分叉合并、产状异常,掘进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并汇报矿调度所和防突部门。
防突部门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变化,及时作出补充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实施防突措施。
当断层落差超过煤层厚度时,按石门揭煤规定要求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百三十一条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作为工作面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明钻孔控制范围,煤层赋存情况等。
第三百三十二条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掘进必须同时保留足够的区域措施超前距、前探钻孔超前距、局部防突措施超前距和预测超前距。其中,区域防突措施超前距不少于20m、前探钻孔超前距不少于10m,工作面防突措施超前距不少于5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不小于7m),预测孔超前距不少于2m。
第三百三十三条 区域验证、超前探查、工作面预测和效果检验均必须在现场设点、编号、挂牌管理,明确允许进尺距离严禁超掘。控制点必须控制准确,不易挪动。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掘进长度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第三百三十五条 当工作面遇落差大于煤厚的断层时,按石门揭煤管理。综掘工作面遇岩石,需松动爆破时,必须采用远距离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