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采取了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安排采煤作业。
采用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提交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或区域预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否则不得安排回采。
采用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第三百三十七条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内容应符合《防突规定》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煤区队根据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编制针对性的防突措施,并认真贯彻到每个职工。
第三百三十八条 工作面投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通风系统、抽采系统、安全防护设施、防突措施贯彻考试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三百三十九条 沿采煤工作面每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各项操作按照煤巷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当经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后,方可回采,保留2m的预测孔超前距
第三百四十条 工作面遇到煤层的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等情况,除已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当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及明显的突出预兆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三百四十一条 工作面采用排放钻孔或预抽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应适当增加钻孔数。钻孔间距根据有效排放半径确定。
浅孔注水不得作为工作面主要防突措施。当煤层f小于0.4时,注水压力不得大于8MPa。
第三百四十二条 当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出现指标超限、喷孔等现象时,必须在效果检验孔上下10m范围内重新布置超前钻孔,直至消除突出危险。
第三百四十三条 经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后,方可回采,保留2m的预测孔超前距或不少于3m的校检孔和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构造复杂地段不少于7m)。
第三百四十四条 工作面现场悬挂防突管理牌板,内容包括测定地点、时间、基点编号、测定人、钻孔施工方位、倾角、开孔位置、孔深、测定指标、煤层赋存及钻孔施工有无瓦斯动力现象、预测方法、预测指标临界值、允许进尺距离等,由防突员填写并告知现场班队长。
第三百四十五条 效果检验点编号并作明显标记,现场牌板、突出危险性预测单或效果检验单必须一一对应,控制可靠,不易挪动。
第三百四十六条 采煤区队班队长必须认真执行汇报制度,当施工中遇到瓦斯异常,要立即停止采煤,及时汇报矿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