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综合防尘一般管理规定
矿井综合防尘一般管理规定
第三百四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完善防尘“属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做到“谁产尘,谁治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矿行政正职是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保证综合防尘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组织检查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粉尘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所有产尘地点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三百五十条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矿井防尘工作防尘规划、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组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矿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掘、机、运、通、修及各职能部门的各级行政正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尘工作负直接责任。采掘区(队)必须配备兼职防尘工,管好、用好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设施;机电、保运部门要保证电气设备的完好,杜绝电气失爆;运输区、保运区负责运输系统综合防尘设施的完好与正常使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成立矿井综合防尘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矿井综合防尘专题会,解决粉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粉尘治理措施,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落实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矿井要配备足够的矿井综合防尘专业队伍。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矿尘综合防尘例会制度;
(二)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三)新采区、新水平、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四)矿井综合防尘检查制度;
(五)巷道冲刷制度;
(六)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七)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八)粉尘测定制度;
(九)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三百五十四条 在编制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组织编制矿井防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属于防工程费用由年度安技措费用中安排,属于材料消耗费用纳入生产成本。
第三百五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综合防尘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首采工作面投产前综合防尘系统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三百五十六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对新入矿的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对已查明患有尘肺病的职工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区,并做好定期复查、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