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降尘技术管理规定
防尘降尘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建立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主要进、回风巷等巷道定期冲刷制度;主要运输大巷每年至少要刷白一次;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大巷刷白,冲刷巷道要有记录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三百六十三条 运输大巷防尘要求:
(一)大巷必须安设自控式风流净化常开水幕,有人通过时,喷雾自动停止;
(二)喷雾自动装置及水幕设施应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三)过重车时必须实现自动喷雾。
第三百六十四条 井巷中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采取相应的调节风速措施,防止煤尘飞扬。
第三百六十五条 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设净化水幕,水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第三百六十六条 主要出煤系统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设自动和手动两套喷雾设施
第三百六十七条 刮板机与皮带机的转载点,落差不准超过500mm(有专用溜槽和导向板除外),各转载点喷雾必须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第三百六十八条 装载点防尘设施要求:
(一)煤仓下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 ;
(二)放煤口(必须安设两道喷雾装置)即采用手动机械式和电控自动式的喷雾装置,喷雾要覆盖矿车全断面;
(三)装载点下风侧15~25m处应安装不少于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井下所有矿车必须保持完好,不散煤,不漏煤。
第三百七十条 煤仓卸煤口,必须安设自动喷雾或采用除尘器。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喷雾降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防尘喷雾、洒水等设施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第三百七十三条 所有接尘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具,高尘作业区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移架工、锚喷工必须佩戴防尘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