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新桥煤矿)
为规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明确责任,防止事故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永煤公司《“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一、通风系统改造设计。矿井改建、扩建、增减风井、改变总回风巷、调整风机能力、改变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及安全措施,经永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由矿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采区内局部地点通风系统改变,由矿作出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串联通风措施。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对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由矿编制报告,报永煤公司审查确定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四、矿井反风技术措施。由通风队编制,经有关科室会审、矿总工程师审批,报永煤公司备案。
五、巷道贯通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经有关科室会审、矿总工程师审批。
六、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风队编制,经有关科室会审、矿总工程师审批。
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改造。由矿信息监测中心编制改造设计和系统改造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科室会审、矿总工程师审批。
八、局部通风设计。由施工单位在作业规程中编制,经有关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九、井下电、气焊。由施工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通风队、安检科、生产科、调度室会审后,并明确措施的执行人员,由矿总工程师审签、矿长审批。
十、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队编制,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一、“一通三防”责任制。矿各级领导、各部门、一通三防各工种责任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矿长审批。
十二、各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权限做好各类技术措施的审批和上报工作。违反上述规定,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