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巷道贯通管理制度(新桥煤矿)
一、贯通前
(一)当贯通的两煤巷炮掘相距100m(岩巷炮掘相距50m、煤巷综掘相距150m)前,由生产技术科矿建组负责下达巷道贯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通知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三天内完成措施编制工作,措施必须包括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方面内容,经会审、贯彻后执行。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相距50m)前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贯彻完毕(贯彻包括通风队),不允许向前掘进。
(二)当贯通的两煤巷炮掘相距100m(岩巷炮掘相距50m、煤巷综掘相距150m)前,由生产技术科通风组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队编制并审批完成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贯通地点构筑通风设施(或临时通风设施)位置及要求,要求上述工作三天内结束。
(三)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相距50m)前,由生产技术科测量组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
二、贯通时
(一)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相距50m)后,每天由生产技术科测量组负责在矿早调度会上通报巷道贯通剩余工程量。
(二)两巷相向贯通时,两巷相距20m(综掘相距50m),相向贯通两施工工作面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撤出作业人员但保持正常通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施工。停掘巷道必须成巷,并对工作面5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加固。停掘前,必须按照预定的贯通中心线方向,打3~5m深的探眼,填入标记物。
(三)检查被贯通巷道瓦斯浓度和风筒完好情况。
1.综掘巷道相距50m开始,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每班2次到被贯通巷道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检查被贯通巷道及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检查无问题后,在被贯通巷道距贯通位置以外50m处设专人警戒,并挂警戒绳和警戒牌。
2.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开始,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被贯通巷道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按规定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通风正常,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的情况下,掘进工作面才允许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距贯通位置按规定(煤巷直巷120m,拐弯巷道100m;岩巷、半煤岩巷直巷150m,拐弯巷道120m)设专人警戒,并挂警戒绳和警戒牌。
(四)贯通时每次爆破后,施工单位班长和爆破工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允许进行掘进作业。
(五)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相距50m)后,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巷道贯通进展图(此图由生产技术科测量组负责提供,A3纸打印),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六)巷道贯通,岩巷必须提前10m开始用3m长钎打探眼(探眼严禁作炮眼使用),煤巷同样必须提前10m开始使用煤电钻配1m长麻花钻杆打5m深探眼并查看标记物情况,掌握好预透距离,并要维护好被贯通巷道的永久支护。临近贯通5m时,应采用长探短掘放小炮方法施工;临时贯通2m时,应用掏槽贯通,然后逐渐扩大达到设计断面。
(七)贯通施工单位及时按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要求在构筑通风设施(或临时通风设施)处做好调道、清理工作,通风队在巷道贯通剩余5m前构筑好通风设施(或临时通风设施),为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做好准备工作,否则不允许向前贯通施工。
(八)巷道贯通当班,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风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
(九)巷道必须做到定时贯通,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早班。巷道贯通当班,由分管矿领导组织调度室主任(或副主任)、生产科(掘进和通风主管)、安检科科长(或副科长)、通风队队长及施工单位队长在现场按照贯通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监督落实,确认符合贯通要求后,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并在现场巷道贯通记录单(通风队负责保管)上签字认可,同时通风队至少安排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
(十)通风队要认真做好贯通记录,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贯通记录单要妥善保存备查。
三、贯通后
巷道贯通后永久通风设施构筑结束前,通风队跟班队长必须每班都到巷道贯通处观察临时通风设施有没有异常。如有异常,必须立即处理或汇报。
四、其它
(一)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先探明老巷和采空区的有害气体含量和积水情况,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探情况,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如果被贯通巷道原已停风,则需要提前排放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必须保证被贯通巷道能够进行正常通风、瓦斯检查等工作,同时要装设瓦斯传感器、风筒传感器。
(三)要加强贯通巷道的顶板管理。根据现场顶板情况决定贯通巷道附近采取的具体加固措施,要求在巷道贯通措施中明确规定。
(四)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五)掘进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六)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一般为450~500m3/min。
(七)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不含支架)、材料期间,其风量要控制在350~400m3/min。回撤支架前必须形成局部通风系统,否则按重大隐患考核。
(八)无故不参加贯通跟班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人,违反本贯通管理规定中其他任何一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造成事故者按矿相关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