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业务保安制度
防灭火业务保安制度
1.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2.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3.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5.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6、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矿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7、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8、 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9、 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10、 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1、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