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合同管理程序,完善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体系,加强本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部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所有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物资采购以及取得采矿所需支持性文件编制的招标、合同签订由公司组织。
第二章 职责划分和签订程序
第四条
1、各类合同归口综合部管理。不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经济合同检查工作。
2、由工程部起草工程经济合同。
3、相关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并组织谈判、签订、归档、监督执行及管理。
第五条 合同签订的程序:招标(议标)— 定标— 合同文本起草— 合同谈判— 合同会签— 合同的审批— 合同的签署— 合同生效。
第六条 合同签订的办理程序:由工程部负责的施工合同:根据定标结果、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经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后,组织相关人员与预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的实质性谈判。并据谈判结果整理合同文本,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经审批后的合同先由施工单位签署、盖章,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合同的归档、管理、执行
第七条 签订的合同由综合部分送各有关部门执行。公司的经济合同由公司整理存档。
第八条 综合部进行合同的编号、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台帐。
第九条 合同的签署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凡未经公司审核、批准,擅自签订的经济合同,公司一律不认可,由此给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或违反法律法规,无效签署人要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合同执行部门要及时反馈合同执行情况,每一合同完毕都要写出合同履约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综合部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分别建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厂家的信用档案,凡是信誉不好的单位不得再与其合作。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公司执行部门及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合同的各项条款,认真执行合同的每一细节条款,确保合同的约束能力。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撤消及解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签订的合同条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或变更的,由合同执行单位书面提出理由及变更意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查研究后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一旦签订,必须认真履行,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的执行单位书面提出充分理由的撤消意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研究后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批准后。综合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洽谈,清算。清算完毕合同方可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公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