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60条规定复习题
阳煤集团60条规定复习题
1、山西省2011年瓦斯治理的目标是:全省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实现较大幅度下降,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完成煤矿瓦斯抽采总量和利用量;20%的生产矿井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瓦斯超限次数下降50%;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2、阳煤集团2011年瓦斯治理的三大目标是:瓦斯超限次数下降90%以上,70%以上高瓦斯煤矿杜绝超限;杜绝瓦斯突出现象;杜绝管理松弛、现场失序、培训质量导致的瓦斯人身事故。
3、集团公司瓦斯治理理念有:“只认瓦斯不认人”、“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是可以避免的”、“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变下为上,变高为低”“四量平衡,抽采先行”等
4、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公司)瓦斯治理的组织体系是:矿长(子公司董事长、分公司总经理)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子公司总经理是“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5、为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实施细则规定:各矿(分/子公司)通风区(部/处)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本矿范围除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区(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
6、为确保局部通风的可靠性和供风的连续性,高突矿井要求局扇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配备智能引排装置,局扇电源地面专供系统。低瓦斯矿井要求局扇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7、采掘工作面提高配风标准执行上限配风,其需风量计算时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KCH4取值要求:高突矿井不小于1.7,低瓦斯矿井不小于1.4。
8、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设置要求: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下调0.2%,复电值下调0.3%。
9、规定要求: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和采掘机组须配备跟机瓦检工和专职瓦检工。
10、突出矿井矿井大巷及采区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内。
11、高瓦斯突出煤层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瓦斯抽采,矿井和采掘工作面抽采率达到AQ1026行业标准,采掘工作面达不到的严禁生产。
12、集团公司所属低瓦斯矿井提高主要通风系统的建设和现场管理标准,执行高瓦斯矿井的相关要求:通风能力大于生产能力1.3倍以上。回风井不得兼作提升行人井。采区及以上设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布置轨道、电器设备或作为行人通道。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瓦斯,其它无人工作面和采区以上的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炸药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13、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14、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要求: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按吨煤50元提取,其它矿井按吨煤30元提取,其中50%以上用于一通三防项目建设。
15、集团公司规定通风系统调改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制度,按矿通风区主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分采掘工作面、采区、采区以上不同范围进行三级权限审批。明确现场负责人。
16、串联通风是指:风流经过用风地点或区域后,不排入回风系统而进入另一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其主要害处有:(1)前一个工作面的沼气、二氧化碳、炮烟、粉尘及其有毒有害气体被带入下一个工作面,故使被串联的工作面的空气质量下降;(2)串联通风风路比并联要长,风阻大,影响采区供风量;(3)一旦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或煤与瓦斯突然事故,会扩大灾害范围,因此必须对使用串联通风的条件加以限制。因设计或施工顺序造成的串联通风,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17、甲烷浓度达到到43%时,氧气浓度就会被冲淡到12%,人就会感到呼吸困难;当甲烷浓度达到57%时,氧气浓度就会降到9%,这时人若误入其中,短时间内就会因缺氧窒息而死亡。瓦斯积聚是指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
为避免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窒息事故的发生,细则要求: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的风量和瓦斯必须定期进行全面检查监测,杜绝微风、无风和瓦斯积存。(1)通风巷道失修断面缩小造成通风阻力超标的,必须制定降低通风阻力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通风畅通,风量配备达标。(2)巷道积水影响通风和瓦斯抽放时,必须停产进行处理;并采取根治性措施,专用回风巷内(含尾巷)不得频繁排水。(3)专用回风巷和其它闲散巷道,未经检查风量和瓦斯不得进入。所有闲散通风巷道出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非通风人员严禁入内。
18、为落实集团公司实施抽采工程倍增计划,要求:对突出煤层和集团公司规定必须抽采的高瓦斯含量煤层,从今年7月1日起,高瓦斯煤层钻孔密度提高50%,突出煤层钻孔密度提高1倍。回采工作面钻孔进尺在原来基础上增加50%以上,即:将中厚煤层钻孔进尺从现在不低于0.1 m/t提高至0.15 m/t以上,厚煤层由现在的0.06 m/t提高至不低于0.1m/t;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掘进工作面强制执行“一掘一抽”,钻孔进尺增加50%以上,即抽放钻孔按照正前不少于9个钻孔、巷道两帮各不少于8个钻孔,两侧保护距离15米范围,孔深不小于60米,预留20米超前保护距离,每米巷道掘进的钻孔进尺由现在的21m增加至31.5m以上,预抽时间不低于5天。
19、为确实落实钻验分离,细则要求:各矿(公司)必须配齐专职验孔员,成立钻孔领导组,有抽采工区的矿,由通风工区负责验孔;没有抽采工区的矿,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验孔,实行“钻验分离”,保证钻孔验收严格,计量准确。
20、为确实落实以退钻验杆为核心的四级验收和质量倒查制度,细则要求:钻进施工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机长审验;钻孔施工到位、退杆时专职验孔员逐根清点;矿(公司)总工(付总)和集团(区域)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钻孔深度不定期抽查,实行四级验收制度。采掘过程中若发现瓦斯异常,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倒查。
21、为使抽采衔接与采掘衔接相协调,严格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细则要求:将矿井瓦斯抽采纳入生产衔接计划管理,采掘面必须首先制订抽采衔接计划,根据抽采衔接计划再制订生产衔接计划。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预抽时间、抽采量和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2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突出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细则及省相关规定也要求,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立即进行瓦斯参数的测定和突出煤层鉴定工作。
23、为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细则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管理机制上要求:每次区域验证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效果检验必须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24、局部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要测定K1值和钻屑量两个指标。测定值超过规定值时,周围15米范围内继续采取补打卸压孔等措施,直至测试达标为止。
25、采掘工作面强制执行的局部防突措施——施工卸压孔,实施细则要求:回采工作面要求每架不少于1个卸压钻孔,深度不小于8米,预留5米。掘进工作面煤头卸压孔数量按照工作面正前断面及两帮断面确定,要求每平方米不少于1个卸压钻孔,钻孔深度不小于10米,预留5米的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区、矿岩冲刷区、软煤变厚区等异常区域,在施工卸压孔的同时,必须进行高压煤层注水。
26、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立即开展瓦斯等级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要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
27、未按规定操作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区域、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结果失真,一经发现,干部撤职、工人解除合同。
28、计划将开采保护层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进行实施或论证的矿有:新景矿、平舒公司、新元公司、石港公司。
29、每次编制下一年度生产计划前,均要进行一次通风、抽采能力核定。矿井年度产量、进尺计划必须依据矿井通风能力和抽采能力确定,通风、抽采能力不小于计划产能的1.5倍。
30、上限配风要求: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不小于2500 m3/min,高突矿井煤巷、半煤岩巷、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出口风量不小于400m3/min。
31、炮掘工作面为均衡瓦斯涌出量,防止瓦斯超限,实行分打、分装、分放。实行分次爆破后,瓦斯仍然超限的,必须采取缩小循环进度或加大风量的措施。
32、高突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倒移局扇盲巷内瓦斯超限的掘进面,必须强制执行倒移局扇不停风措施。是防止有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一项措施。
33、为努力实现采煤工作面均衡生产,防止抢进度造成瓦斯涌出不均衡带来的瓦斯超限,细则要求对采掘工作面截割速度进行控制。有以下措施: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煤机截割速度,截深0.6米时,不超3m/min;截深0.8米时,不超2.5m/min;地质构造区和瓦斯富集区及时降低截割速度;非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根据瓦斯情况确定机组截割速度,由矿长批准;对采煤机采取机械限位或电气调频限制机组截割最大速度;掘进工作面掘进机要采取从上部往下部截割,割一排,支一排的措施。
34、高瓦斯矿井的下列作业地点:处理冒顶;上隅角退锚、回柱;进入专用回风巷排水、整巷、安管等;以及有计划、无计划停风恢复正常通风后,都是瓦斯现场管理的重点地点,也是容易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有过深刻的教训,所以要求在其他人员进入和作业前,必须首先经过瓦检工检查瓦斯并同意后方可送电或作业。
35、为规范临时工程管理,加强项目法人履行其监管职责,开工前要求:(1)履行会签程序,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所有临时工程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集体会签。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单位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集体会签。未经会签的,严禁开工。(2)召开专项协调会议。所有临时工程开工前,矿调度室必须牵头召开工程协调会。涉及通风、运输、供电等安全生产问题的,矿分管领导必须对施工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协调安排。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否则,不得开工。(3)定期向矿调汇报,严格按计划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在每班班前向矿调度室报当班作业计划。内容包括:当班出勤、两长一员、施工安排以及计划任务等。未报作业计划或与作业内容不符的,严禁施工。(4)明确现场负责人,严格把关。所有临时工程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多队组联合施工的,必须有科级领导现场协调;涉及瓦斯排放、巷道贯通以及通风防突等安全问题的,矿总工程师必须坐镇调度指挥。否则,不得施工。
36、零散作业地点、临时性工程现场通信必须完善,要求:零散作业地点、临时性工程现场必须具备基本通讯条件。附近未安设固定电话的,要在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就近架设临时电话,并确保通讯畅通。确实无法架设电话的地点(回风、盲巷等),施工单位必须在最近的一部电话处搁一名通讯员,确保紧急情况下通讯畅通。
37、零散作业地点、临时性工程调度管理,要求:(1)矿调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比照井区或队组管理。施工单位有驻矿调度的,必须纳入项目法人单位调度管理范围,等同井区调度模式管理;没有驻矿调度(或安全管理责任移交到矿)的,比照正式队组进行管理。(2)建立专项台帐。各级调度必须建立临时性工程、零散作业人员“三汇报”管理制度和专项记录台账。随时掌握施工进展和现场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各类施工问题,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完整存档。(3)各单位值班长和分管领导对零散作业、临时工程现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否则按失职论处。造成事故及重大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8、高突矿井生产采区实行监测工跟班维护制度,井下每小班每个生产采区不少于一名监测工,按规定周期进行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试验、传感器校验,
39、煤矿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国家AQ6201—2006标准,年产90万吨以上高突矿井必须实现以太环网传输。
40、监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上传至矿监控中心的,应急处理要求:值班人员立即汇报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指令失去监控的地点停止生产,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1、目前集团公司大力推广三项监测监控新技术:一是采掘机组无线机载断电仪,实时监控机组附近瓦斯。二是应用集团公司内部交互网手机断电系统,通过手机实现“三级断电”。三是掘进面风筒安设风量传感器,风筒风量达不到规定值时,自动切断工作面电源。
42、瓦斯超限治理严禁弄虚作假,对于调高瓦斯断电值、复电值,避开瓦斯超限或临界区而改变瓦斯传感器应设位置等行为,一经发现按重大隐患由集团(区域)公司进行分析处理。
43、实施细则扩大了携带便携瓦检仪入井人员的范围,并明确了18种人员或岗位: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监员、班长、流动电钳工、蓄电机车司机、胶轮车司机、架线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皮带工、煤仓工、钻机工机长、接管工代班,其他进入专用回风巷作业人员。
44、为确保特殊区域通风巡检的人员安全和数据准确,实施细则要求:检查已采区闭墙或盲巷闭墙,以及无人区的巡回瓦检工和通风人员,要携带瓦斯氧气两用报警仪;自然发火矿井检查已采区和火区闭墙的巡回检查工和其它通风人员,要携带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硫化氢“三合一”或“四合一”检测报警仪。
45、为提高瓦斯监测监控的维护质量,确保其运行可靠,实施细则要求:保证各类传感器的备用量至少50%以上,其它监控设备(如分站电源箱等)不少于20%;要及时更换交换机、分站后备电源,当停电后,保证后备电源工作不小于2小时。
46、严格井下机电设备准入制度,对首次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换代产品)要求: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审查,并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同时入井前对防爆性能要进行验收,合格后粘贴“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47、电气设备保护要严格执行《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按要求做好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保证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在2Ω以下,并每季度进行一次测定;严格执行每天的漏电保护装置跳闸试验和每月至少一次的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电气整定要按用电负荷变化及时计算进行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记入专用记录薄内。
48、严格井下电缆、输送机用的胶带产品准入制度,凡新购置的电缆、输送机用的胶带要求: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并经机电动力部审批才能入井使用。
49、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要求: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保到位;使用队组每天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外部进行一次检查。矿(公司)、处级机电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对所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高瓦斯区域和瓦斯突出区域每半月开盖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采掘工作面移动电缆每班必须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磨损;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每月检查一次,每周由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部和悬挂情况;高压电缆必须每年做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并把检查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
50、为减少因供电造成的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集团公司要求高突矿井要实现局扇地面专供电源。
51、按照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及超限的严重程度,分别由矿或集团公司的相关部门组织分析,瓦斯超限分级分析制度,形成快速高效的超限分析处理机制。要求:
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小于3.0%,回风流小于2.0%的瓦斯超限或采区回风巷瓦斯达1.0%,总回风巷达0.75%,机电硐室、进风巷达0.5% 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分析。
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 由矿安监处长、机电矿长主持分析。
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超过3.0%,回风流瓦斯超过2.0% 由矿长主持分析。
矿井月度瓦斯超限达到0.1次/万吨或超过5次以上,以及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超3.0% 由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牵头,组织生产、安监、机电、地质等部门进行分析。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集团(区域)公司安监局、通风部、生产部、地质部到现场勘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由安监局组织分析处理。
52、“一通三防” 年度安全费用计划的上报和审批要求:根据矿井实际需要制定计划,矿总工程师审定后,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矿党政会议通过,上报集团发展计划部;另一份上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经集团通风部、发展计划部审核后,按集团(区域)公司规定程序批准后下发。
53、确保年度安全费用计划落实到位,实施细则规定:矿管“一通三防”安全费,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按计划组织使用,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费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使用计划,报请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集团(区域)公司要对违规对“一通三防”费用被挤占挪作它用的单位进行查证并等额处罚,罚款收缴集团公司财务,由发展计划部、通风部和财务部制定出处罚意见,报考核办,经集团考核会同意后执行。每年年底结算前,由发展计划部、财务部、通风部进行稽查。
54、必须保障“一通三防”人、财、物的投入,“一通三防”安全投入不足,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严格按阳煤发[2011]525号安全红线问责。
55、第二次集团公司瓦斯治理工作会议提出了较高的瓦斯治理目标和许多新增的工程工作,实现和完成这些增量工作需要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推进,要求: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矿钻孔进尺计划增加50—100%的情况相应核增配套的人员、钻机维修费用等资金;根据新增瓦斯检查点、传感器的情况相应核增通风、监控人员和设备,保证人、财、物及时到位。
56、关于抽采防突人员的配备标准,实施细则要求:高突矿井,必须建立自己的抽采队伍,新景、新元、寺家庄等抽采工作量大的矿要建立抽采工区;建立以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的防突专业组;建立区域性预测预报实验室,配齐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预测检验人员。
57、关于监测监控人员的配备标准,实施细则要求:高突矿井年产150万吨以上的建立瓦斯监测队,150万吨以下设监测组,配齐监测维修人员。
58、关于管理人员的配备,实施细则要求: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59、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放炮员、瓦检工、抽采防突工、监测工重新定员定编,各矿及时配齐所需人员。
60、提高瓦检工、放炮员、抽采工、防突工、监测工等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这些工种的从业人员主要以技校生为主,实习一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采掘专业2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经考试审核后担任。要求:每年参加一次专业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岗位操作资格证。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61、继续推行岗位工种操作竞级奖励制度,对竟聘为高级工的人员每月予以奖励。继续开展工种岗位“学、练、比”竞赛活动,选拔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所有岗位人员达到中级工或技校毕业生水平。
6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由集团(区域)公司安监局下发停产通知单,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并由集团(区域)公司问责领导组约谈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追究其责任。
(1)、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所有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2)、年产500万吨以上矿井,当月瓦斯超限5次及以上的,和年产500万吨以下矿井,当月瓦斯超限达0.1次/万吨的(有计划停风超限除外),约谈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矿长、书记、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衔接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通风区长,对班子全体成员实行零工资(只发500元生活费),不再弥补。
(3)、集团本部、晋东、晋北、寿阳列入考核范围的煤矿和施工单位,月平均超限次数达到0.1次/万吨及以上(宏厦一建及基建矿井按月5次考核),区域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生产、安全、基建、机电副总经理及助理、和对应的副总工程师实行零工资(只发500元生活费),不再弥补。
(4)、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达3.0%,按瓦斯异常涌出对待,对责任单位处罚10万元,并对相应责任人严肃查处;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安监局组织分析处理,同时对矿(公司)处罚100万元。
(5)、矿井超过集团(区域)公司核定产量进尺10%以上,每超1%,处罚责任单位1万元,分管矿长1000元,每月由集团(区域)公司安监局、通风部、生产技术部考核,每半年稽查累计考核一次。
(6)、由于操作、管理原因造成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一次处罚责任矿(公司)5—10万元。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超限统计;造成局扇停风的,按无计划停风规定处罚。
(7)、抽采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发现一次处罚矿(公司)50万元,责任人2万元,分管领导1万元,由安监(分)局按重大隐患查处。
(8)、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按阳煤发[2011]525号文件,免去矿长(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属工程组织不力工期延误,质量不符合规定引发的重大隐患,免去分管领导的职务。
63、对实现瓦斯零超限的矿处、区域公司、本部零超限的分管领导进行奖励。
(1)、连续3个月实现瓦斯零超限的矿处,对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衔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监处长、通风区长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突出矿井或年产500万吨以上的矿井,每人1万元;年产500万吨以下200万吨以上矿井,每人7500元;年产200万吨以下矿井,每人5000元。集团公司本部、寿阳、晋东煤炭区域公司当月实现区域零超限,对集团本部和区域公司分管领导平均每人奖励1万元。
(2)、对2011年后半年起(从2011年7月1日算起),瓦斯超限达标前六名的矿领导和按区域下降幅度排名前两名的煤炭区域公司领导,予以一次性奖励,平均正职3—5万元(副职按正职的80%执行)。集团公司全年完成瓦斯超限控制指标,对集团公司通风、生产、机电、安监、调度、地质、基建等部门予以一定奖励,奖励不超发放总额的5%。
(3)、各矿,各煤炭区域公司要相应制定对基层单位、部门的激励办法。
64、一切处于生产、技改、维护活动的高瓦斯煤矿,只要集团承担安全责任,就要纳入统计、数据传输和考核范围;考核工作在集团党委、总经理领导下,集团公司对本部生产系统和四大煤炭区域公司进行考核并严格兑现,四大煤炭区域公司对所辖煤矿进行考核并严格兑现,安全监察局和区域分局负责分工核查数据真实性。
65、各矿(煤矿分子公司)、区域公司、阳泉本部生产基建系统,各个部门(通风部、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安监局、基本建设部)都要就落实本细则,编制责任落实方案统一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处)备案备查。
66、“上限配风”的含义是:指按照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的最大需要风量配风,对于矿井来说上限配风要求生产技改矿井取需要风量的1.5倍,新建矿井取需要风量的2倍;对于采掘工作面要求按平均瓦斯涌出量计算,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7计算的配风。
67、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值的规定:高突矿井采煤、掘进工作面按照瓦斯涌出量核定需风量时,统计参照工作面在正常生产条件下3个月内的日均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KCH4,)即为最大瓦斯涌出量与平均瓦斯涌出量的比值,当KCH4值<1.7时,取1.7;KCH4值>1.7时,取实际计算值。低瓦斯矿井上限配风,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取值,当KCH4值<1.4时,取1.4;KCH4值>1.4时,取实际计算值。
68、在风量核定的基础上,强制执行以下配风标准:突出的单一煤层采煤工作面配风量不小于2500m3/min配风;突出的15#煤一次采全高采煤工作面配风量不小于3500m3/min。高突矿井煤巷、半煤岩巷、高抽巷及瓦斯涌出量大的岩巷风筒出口配风量不小于400m3/min。如风速超限则必须扩大巷道断面。
69、局扇入风至回风口的巷道内风速要求:突出煤层该段巷道风速不小于0.5m/s,高瓦斯煤层内煤巷、半煤岩巷和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该段巷道风速不小于0.25m/s。
70、新建矿井、新建分区和技改矿井主扇富余系数:技改矿井富余系数按1.5考虑;新建矿井、新建分区主扇富余系数按2.0考虑。
71、高突矿井采区风量富余系数要达到1.5倍,故设计新采区、新水平,采区的巷道断面大小时,要满足配风量的要求。采煤工作面顺槽巷道断面要满足最大风量的需要。
72、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变更需风量或高瓦斯采煤工作面变更后的需风量降低30%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区域)公司批准。
73、实际生产过程出现下列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区域)公司审查备案。(1)、自然发火矿井,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时,推进速度慢,出现自燃预兆,需要减风的。
(2)、采掘工作面实际瓦斯涌出量增加(比预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频繁,需要加风的。
(3)、采掘工作面经半年以上验证瓦斯涌出量明显小于预计瓦斯涌出量。
(4)、采煤工作面末采拆架期间需降低风量。
(5)、采煤工作面顺槽巷道变形,实际通风能力降低,需核减配风量和产量。
74、各矿(公司)必须建立瓦斯基础资料统计分析数据库,统计采煤工作面正常条件下和过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时的瓦斯绝对涌出量、相对涌出量、各种抽采参数,分析工作面瓦斯涌出规律和抽采效果;统计采区瓦斯情况,分析矿井延伸瓦斯涌出变化规律。
75、上限配风的监督考核要求:各矿(公司)测风日(月)报表必须包括计划配风量、实际配风量、测点断面、测点风速等内容,日报要有实际配风量变化原因说明。测风日(月)报表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各区域管理公司)通风部备案。每月28日前上报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表。
76、上限配风的监督考核要求:集团公司(区域管理公司)通风部采取查看测风报表和现场抽查的方式,每月对下属各矿配风量情况进行抽查。由矿(公司)安监处对本单位超通风能力生产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集团公司(区域管理公司)安监局每月抽查。
77、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入风、煤帮、工作面风流、进回风落山角、割槽、机尾、后溜、回风、尾巷、混合。
78、采煤工作面进风风流是指;进风顺槽口至工作面煤壁10米处。工作面风流是指:距煤帮30cm,距顶板20cm以外,工作面及距工作面煤壁10米内进风顺槽。工作面煤帮是指:工作面距煤壁30cm、距顶板20cm以内。落山角是指:工作面回风侧与密集支柱拉起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一米范围内。割槽是指:采煤机两滚筒之间。机尾是指:距工作面煤壁10米以内的回风顺槽。回风是指:距工作面煤壁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尾巷是指:排放瓦斯专用巷道。混合:尾巷风流与工作面回风风流混合形成的混合段不超30米范围。
79、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局扇入风、正副巷煤头、工作面风流、盲巷回风、分区混合回风等。
80、掘进工作面入风风流是指:顺槽进风口至通风横贯外。掘进工作面风流是指:风筒出口至煤壁30cm外。盲巷回风是指:正、副巷通风横贯以里至风筒出口处。煤(岩)头是指:距煤壁30cm,距顶板20cm以内。分区回风是指:顺槽通风横贯往外10米至采区回风巷。
81、综放工作面要设落山专职瓦斯检查工,综采工作面要设跟机专职瓦斯检查工。机掘工作面要设跟机专职瓦斯检查工。
82、采区、一翼、水平主要通风巷道(测风站),煤仓上下口(包括选煤厂)、机电硐室、火药库、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全风压巷道回风均要设置人工瓦斯检查点;采掘面塌顶高冒区及回收整巷区域内的高冒区、钻场、临时封闭区、无人工作的闲散巷道、老旧采区闭墙(火区闭墙)、连通已采区闭墙均要设置人工瓦斯检查点。检查周期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3、对以下地点或设置人工瓦斯检查点,或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1)、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如巷道冒落孔洞、富含瓦斯灰岩段及连通灰岩的裂隙、钻孔、锚杆附近,连通已采区闭墙及附近。
(2)、异常涌出区的瓦斯流经区域内,有人作业和安设电器设备的地点。
(3)、风流不稳定、风速不符合规定的角联通风巷内。
(4)、安设电器设备的角联巷道内。
(5)、其它形成通风系统的巷道内安设有电器设备(包括临时安设)的地点。
(6)、专用回风巷内施工作业点。
(7)、其它可能涌出瓦斯的地点。
84、人工巡回检查瓦斯的检查内容要求:上述规定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情况、巡回路线上的通风设施(风门、闭墙、栅栏)的完好情况、巷道通风断面(冒顶、积水、变形)情况、抽放系统设施完好情况、监测断电装置的完好情况、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情况。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85、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新增设的测点设置标准: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两巷之间距离大于50米分区加2个混合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排放瓦斯时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
设置电气设备的角联巷道甲烷传感器,
设置电气设备架线电机车巷的角联巷道甲烷传感器,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甲烷传感器,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下风侧甲烷传感器,
矿井每一采区口甲烷传感器,
矿井最外一个生产采区的上风侧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专用排瓦斯巷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专用排瓦斯巷混合回风流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单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双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甲烷传感器,
采区瓦斯抽放管路未经测风站的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一翼回风巷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一翼回风瓦斯抽放管路未经测风站的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总回风巷管路监测甲烷传感器,
泵站进风管路进入回风巷前甲烷传感器,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一氧化碳传感器,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一氧化碳传感器,
泵站进风管路进入回风巷前一氧化碳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器,
采掘工作面的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已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风速传感器,
设置电气设备的角联巷道风速传感器,
设置架线电机车巷的角联巷道风速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