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矿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煤矿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按照职责各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隐患排查整治报告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必须立即矿级通防部和安监部门汇报,矿级通防部必须立即向公司通防部和安全监察局报告。各级领导和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职责分工组织核实,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进行整改。
(二)每月25日前,各单位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监察局。书面报告要有矿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包括隐患现状及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与安全措施、整改进展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公司每月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工作会议,各单位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对存在隐患进行分级认定,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司规定要求下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和消除隐患。
(二)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活动,对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由分管安全或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与其他职能部门每月对各单位进行巡回隐患排查。
(四)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每周进行一次,由分管安全或生产的副矿长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单位职能部门每天必须对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五)事故隐患排查要分系统、分专业,逐头逐面进行排查分析,责任要落实到人。对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员要填写隐患通知单,集体排查要有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管理
(一)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将隐患分为A、B、C、D四级。
A级:隐患严重、处理难度大,各单位解决不了,须由公司研究解决的重大隐患;
B级:隐患较严重、处理难度较大,区(队、科、车间)解决不了,须由矿级单位解决的较大隐患;
C级:由区(队、科、车间)解决的事故隐患;
D级:由班组或作业人员能够立即解决的事故隐患。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分级整改工作
A级: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业务部门研究整改措施,下达整改方案,并由公司分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B级:由矿长或矿长指派有关副职与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驻矿安监处和矿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C级:由区(队、科、车间)长或分管副职、技术主管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分管安全副职和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D级:由队长全面负责,副队长或班组长负责实施隐患整改,安检员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闭环管理,隐患排查—分类整理—落实整改—复查验收—信息反馈环节闭合,保证了所有隐患能够得到落实。
第九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隐患的作业场所,在未消除或控制危险源以前,不得从事整改隐患以外的其它作业活动。
第十条 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账,每月末对各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和上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或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处罚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单位发现的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利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