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管效率,保障煤矿安全,保护职工人身安,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一)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公司)安监处依照本制度对煤矿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业务部门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二)公司总经理领导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监督检查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安全监督检查应依靠职工和工会组织,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矿长对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区(队)级干部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连续检查结合的检查方式,采用实地观测、召开汇报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考试或提问等检查方法。
(一)公司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矿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区队、班组要坚持日检、班检工作制。
(二)公司领导及部门人员按规定的次数入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矿级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下井带班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三)矿级安全检查人员入井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实行标准化作业,负责岗位责任范围内安全检查工作。
(四)公司及各单位要组织小分队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突击检查。根据季节性特点,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安全生产大检查必须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各专业部门和安监部门以及现场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检查。检查的重点要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性特点确定。
第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煤业投资公司带班、基层领导跟班和安检员上岗情况:
(五)检查工作现场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
(六)检查工程质量、设备和设施质量和文明生产情况;
(七)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八)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九)安全装备、“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情况。
第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处罚办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要求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报告通防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 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检查完8小时内出现事故,检查人员负连带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处罚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安全监察档案。对每次大型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负责人签名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