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矿级单位总工程师分别对公司级和矿级的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工作全面负责,并主持审批工作,个别专业性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矿长审批。
第三条 审批的部门及人员
(一)矿级单位审批由矿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副职和副总,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安监等部门,呈报单位技术员和技术主管、区长、队长参加。
(二)公司审批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副职和副总,生产、技术、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部门,汇报单位总工程师和主管部门,呈报单位技术员和技术主管参加。
第四条 安全技术审批依据是国家的《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公司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矿井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 每一个水平、采区必须有批准的水平、采区设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各项采掘、安装、检修工作,没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准施工。
第六条 安全技术审批
(一)矿井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矿井开拓延深设计、技术改造设计、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是安全技术的重要载体,须经矿级单位、公司两级审批,在开工前1个月完成。
(二)作业规程是安全技术的主要载体,须经矿级单位审批,在开工前7天完成。矿井改变采煤方法、掘进工艺或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作业规程须经矿级单位、公司两级审批。
(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并在上年的12月底前报送公司,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四)一些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井巷大修、大型设备安装或检修、重要巷道贯通)和重大隐患(如过大断层、过空巷、自然发火区、煤柱区、通风瓦斯治理、防治水、井下焊接)都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实施。
第七条 审批人员必须全面细致审核安全技术,提出改正意见或内容补充。会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签名,公司会审的应编写下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规程(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或规程规程(措施)有遗漏缺欠,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充相关措施,审批生效后执行。
第九条 矿级单位总工程师应每月组织对规程(措施)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对复查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建议,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措施)。规程(措施)执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总结,查找不足,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