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维修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各种设备器材事故的发生,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设备器材管理体制,实行局公司、矿、区三级管理,公司、矿两级应设置机电部(科)即设备器材管理部门,并按拥有设备器材台数,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必须制定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矿长、机电副区队长,对所管范围的设备器材使用维修管理全面负责,各级机电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本级设备器材使用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
(一)矿用机电设备器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者证,否则,不得入井。安装的电气设备在入井前,还必须进行防爆性能能检查验收。
(二)设备器材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使用。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器材,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主要设备器材使用应实行包机制。
1、设备器材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单人使用的设备器材由操作者负责。
3、多人操作的设备器材实行机台长制。
4、公用设备器材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5、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器材,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应有运行(使用)记录。
(四) 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及器材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 要做到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五)要合理使用设备器材,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第六条 矿用设备器材维护
(一)所有设备器材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器材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维护,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设备谁使用,谁维护专责制。
(二)使用中的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三)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确保设备器材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
(四)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或检修。
(五)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作好巡迥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六)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七)主要管路、缆线装置和已实行集中遥控的设备,应设置专职机电维修工负责分片包干、巡回检查维护等工作。
(八)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锸、准确、可靠。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九)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
第七条 矿用设备器材检修
(一)坚持执行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按设备器材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程度。
(二)日常检修(小修):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折卸零部件进行检杏、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通过检查、凋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三)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年检):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耍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座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烘干。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四)大修理:对设备器材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能力,需要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器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或部颁大修标准进行验收。
(五)煤矿设备器材的大修由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机电修配厂及专业检修点承担,需要委托外部检修的,需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外委。需要得到检修许可证才能检修的煤矿主要设备,必须持有该种设备检修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承担检修任务。
(六)设备器材日常检修、一般检修所需费用,直接摊入生产成本,设备大修理费用由设备大修理资金中支出。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设备管理部门按计划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设备按期大修,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七)设备器材检修计划必须纳入各级生产计划下达考核。主要设备器材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检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对修理复杂和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器材,应采用网络技术编制修理计划,按计划施工。
(八)应严格执行设备大修理开、竣工报告制度。工程竣工后,设备必须做空、轻、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中问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录,大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保修期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九)设备器材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
1、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采掘、运输设备的维修,每天应不少于4~6小时,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能互检时间。
2、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3、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斜井及主要上、下山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4、各矿井的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日常维修,每天要保证2~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问。实行四班作业的矿井,要确保一班实行检修。
5、每个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应有12~15天。多井口生产的矿、多矿井矿务局,其矿井停产检修日应当错开,实行轮流停产检修,尽量保证生产均衡。
(十)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矿井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
2、停产检修确定后,应编制“检修工程任务书”、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以及施工网络图或施工指示图表。
3、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和检修工程任务书应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讨论,制定保证措施。在停产前,要检查落实停风、停电、停水和停等机各项准备工作。
4、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检修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
第八条 矿用设备器材租赁、调剂与调拨
(一)生产、基建施工设备器材应逐步实行内部租赁制。
1、租赁设备器材产权属企业,由公司租赁站统一管理,有偿租给企业内部各单位使用,并可逐步向外部单位开展租赁工作。
2、租赁的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器材,可先自移动设备开始,逐步扩大到全部设备器材。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设备器材,基层单位可采取内部租赁形式,租给区、队、班组使用,实行有偿使用,丢失赔偿,集中保管,专业检修。
3、公司应制定设备器材内部租赁办法,具体规定租赁业务范围、租赁计划、租赁费标准、交接手续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制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闲置设备器材调剂利用
1、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所必须的设备器材以外,其它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器材称为闲置设备器材。
2、暂不需用或需要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设备应进行封存。经管理部门核准封存的没备,可以不提折旧。封存没备必须检修完好,妥善保管,定期保养,严禁拆套。
3、闲置设备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可报请上级协助处理。对企业管理范围内的闲置设备,可以向外出租或有偿转让。出租、转让闲置设备,应合理作价,并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4、出租或转让闲置设备器材的收入,应用于的设备器材更新改造。国家规定已被淘汰的设备器材,不许扩散、转让。待报废的设备器材严禁作为闲置设备器材转让和出租。设备器材,应连同附属设备、专用配件及技术档案,一并移交给接受单位。
(三)设备器材调拨
1、经公司批准, 因管理体制调整,改变隶属关系的设备器材,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器材也应随着转移,可以实行无偿调拨。
2、设备器材一律以调拨通知单下达办理调拨手续。调出、调入单位均无权更改调拨通知单所列的设备器材。调出设备器材的全部配套附属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以及巳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库存配件,均随主机一并调拨;未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库存配件按有价转让处理。
第九条 矿用设备器材改造更新与报废
(一)要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技术状态制订设备器材的改造更新规划。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制订年度计划,经机电总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批准,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设备器材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用7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开支;若超过时,应列入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费基金中安排解决。设备器材改造后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基金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三)设备器材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器材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器材;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康健,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器材。
(四)设备器材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由各单位主管设备领导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经公司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设备器材发生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对隐满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级各单位要建立设备器材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的事故类别、时间、场地、部位和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设备器材本身存在的问题,要向设计、制造部门反映,或通过修理、改造来提高设备器材的安全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