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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6-24 22:58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和遏制各种灾害事故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矿井灾害(以下简称灾害)是指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水灾、火灾、机电运输事故、顶板事故

第三条 灾害预防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当事故一旦发生,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审批工作,安全监察局级及各业务部门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要成立主要灾害预防领导小组,矿为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为副组长,成员为各副总、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并制定相应预防和处理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列入企业年度财务、供应计划

第七条 每年12月初,矿级单位总工程师组织下一年度灾害预排查和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提交公司批准后由矿长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灾害预防计划编制内容

(一)根据各煤矿井下年度灾害事故危害评估,确定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公司矿井灾害类型为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水灾、火灾、机电运输事故、顶板事故。

(二)根据矿井地质条件、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情况,分别提出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水灾、火灾、机电运输事故征兆,认定多发地点。

(三)分别提出预防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水灾、火灾、机电运输事故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必须的物质准备。

(四)对不同性质的灾变,分别提出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水灾、火灾、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理措施、方案。

(五)矿井一旦发生事故后,通知灾区和受威胁地区人员的方法(电话、信号),确定井下人员避灾路线,撤退时负责人及井下人员自救、互救方法,救护设施和设备。

(六)提出抢险救灾人员的行动路线,抢救方法和措施,对井下人员的统计方法,以及向待救人员供给空气、食物和饮用水的方法。

(七)提出灾变时期的通风方式,它对顺利抢救人员具有决定意义,针对不同性质的灾变,可制订以下几种通风方式:

1、风向、风量不变,保持事故前的正常通风系统;

2、向不变,而改变事故区域的风量;

3、风流短路(盘区风流短路、局部风流短路等);

4、风机停止运转;

5、局部反风或全矿井反风。

(八)确立灾害事故预防处理领导小组及各专业分组成员,制定各有关人员的任务职责,使预防和处理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第九条 处理事故原则

(一)矿井一旦发生事故,灾区人员要采用最快最有效的传报手段和方法通知和引导灾区人员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迅速从灾区安全撤出,并用电话通知矿通防部,简述事故发生地点、原因、性质、情况危急程度等,矿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各项规定和处理程序进行紧急调度,及时下达矿长命令,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工作。

(二)当发生火灾瓦斯事故时,所有井下人都必须在本班班长的组织与带领下,带好自救器,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当井下发生着火事故、水灾、大面积顶板冒落等事故时,人员都必须在本班班组长带领下,撤离危险区域,或利用现场的工具,器材进行抢救或避免事故扩大。不能控制事故时,各队班组长或有经验的工人应带领灾区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清点人员全部按避灾路线升井,同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通知可能受灾地区的所有人员撤离。

第十条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下发后一月内,由各单位负责人与技术员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贯彻学习,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在每季结束前15天,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下一季度可能出现的灾害情况进行排查,根据排查情况进行修改、补充。特殊情况下,如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要立即修订相应的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要制定矿井救灾演习方案,演习后要对演习情况进行总结,提交演习报告,不断提高灾害预防及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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