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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6-24 22:59 来源:煤矿安全网

安全奖罚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建设)单位及公司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各业务部室对分管业务保安负责。

(二)各单位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保安负责。

(三)各单位(科室、区队、厂)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各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

(四)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五)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措施,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条 公司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优化生产系统,合理集中生产,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可靠、清洁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罚款通知

(一)各单位对涉及“三违”、隐患、质量、事故方面的罚款,由处罚单位或部门出具罚款通知单一式四份,本单位安全、工资、财务部门及被罚人所在基层单位各一份。

(二)公司对涉及“三违”、隐患、质量、事故方面的个人罚款,检查部门应出具罚款通知单,交被罚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由其转交所在单位劳动工资、财务部门执行扣罚

第六条 罚款资金管理

(一)罚款资金用于奖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资金。

(二)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置安全质量罚款登记簿,详细记录安全质量罚款的时间、原因、金额、审核批准部门和领导。

(三)各单位劳动工资部门、财务部门接到安全检监察部门的罚款通知后,执行扣款。

1、各单位对基层单位集体罚款,由各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执行扣款,通过核减被罚基层单位工资指标的方式实现。

2、对职工个人罚款,由公司或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工资计算时,按罚款通知单扣款。报销工资时按扣款金额,转记到“其他应付款—安全质量罚款”科目中。

3、公司对各单位的集体处罚,应出具罚款通知单,交公司劳动工资部门,从被罚单位工资指标中扣除。

第七条 奖励资金管理

(一)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吨煤安全费用提成,基建安全费提成,上级部门的安全奖金,安全罚款资金。

(二)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井(区、段)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由劳动工资及财务部门配合分配。

(三)公司及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安全表彰会议,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各单位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实行安全奖惩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要注重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以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十条 公司对各单位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考核奖惩

(一)奖励条件

1、无生产死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千人重伤率控制在0.5以内,千人负伤率控制在2.5以内。

2、安全质量标准化每月保持一级动态达到规划标准

3、矿级干部完成规定的下井检查(带班)次数、检查隐患条数。

4、火工品管理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管理制度》,无丢失、被盗等现象。

5、各类事故汇报及时,无迟报、瞒报、漏报事故现象。

6、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要求,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季度奖罚标准

1、被考核单位符合奖励条件,奖励正职20000元,分管安全、生产副职17000元,其他副职15000元。

2、发生死亡1人生产事故或发生一次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取消被考核人员安全奖励并按奖励标准的50%罚款,发生死亡超过1人生产事故的单位,按奖励标准的100%罚款。

3、发生重伤3人以上(含3人)生产事故,取消被考核人员安全奖励。

4、没有完成重伤控制指标的单位,扣减奖励标准的40%。

5、火工品丢失、被盗的单位,取消被考核人员安全奖励,视情节按奖励标准20-100%罚款。

6、没有完成千人负伤率或奖励条件第2、3、5、6条规定之一的单位,扣减奖励标准的20%。

第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机关管理人员考核奖罚

(一)奖励条件

1、全公司无被考核部室负管理责任的生产死亡事故(其中安全质量管理部、救护大队考核指标为全公司生产死亡不超过1人)。

2、生产处室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完成规定的下井检查次数、检查隐患条数。

3、每月对各生产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并有月报表。

4、救护大队主要负责人每月按规定对各中队进行训练,熟知和掌握井下生产情况,每月下井不低于8次。

(二)季度奖罚标准

1、被考核部室符合奖励条件,奖励部长12000元,副部长10000元,科长6000元,副科长5000元,井(坑)下管理科员4000元,其他岗位3000元。

2、全公司发生属于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总工办等部室负安全管理责任的生产死亡1人事故,取消被考核人员安全奖励;发生生产死亡2人事故,按奖励标准的100%罚款;发生死亡3人生产事故,按奖励标准的100%罚安全质量管理部。

3、没有完成奖励条件第(2)、(3)条规定之一的生产部室,扣减奖励标准的20%。

4、救护大队如果发生救护不及时或救护失效的情况,取消被考核人员安全奖励并按奖励标准100%罚款,没完成奖励条件第(4)条规定,扣减奖励标准的20%。

5、季度内发生死亡2人事故取消机关各部室安全奖励。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将得奖人员名单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由公司安全、组干、劳资等部门共同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进行统一发放。各单位其他管理人员奖励办法及资金由各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矿级单位奖励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矿工会、安监处审查,矿安全办公会议批准,矿级单位给予记功和500~10000元的奖励,并在全矿通报表彰: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调度报告,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

2、在防止或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

3、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生产有明显效果,依价值大小奖励1000~2000元。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造发明或进行技术改造,解决了重大安全关键问题,经矿或集团公司鉴定后,根据贡献大小一次性嘉奖1000~5000元。

(四)拣到一块炸药,能落实到丢失单位的,奖励100元,落实不到丢失单位的,奖励50元;拣到一发雷管奖励100元,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奖励50元。

(五)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采煤、掘进、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监创优、地测防治水、调度、火工品、矿山救护等专业,季度实现动态达标,对专业人员给予重奖;年度实现动态达标,对专业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分别给予重奖。

(五)月度、季度、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六)模范执行职工“六项权利”的,由单位推荐,经工会审查,矿安全办公会议通过,对有功人员每次奖励300~1000元。

第十四条 矿级单位处罚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违章论处,罚款200~2000元。

1、酒后下井者,地面特殊工种酒后上岗者;

2、锚网、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施工,连续出现2根锚杆不合格的责任者;

3、锚网喷支护巷道施工,未按规定打锚杆挂网或打锚杆挂网不合格通过喷浆掩盖的责任者;

4、锚索施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责任者,锚索外露长度超规定者;

5、架棚巷道施工时连续出现2架棚不合格的责任者;

6、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或单体支柱连续2架或2棵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任者;

7、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8、采煤工作面移架拖后《作业规程》规定5架以上时的责任者;

9、乘罐时,开车信号发出后、未打停罐信号或罐未停稳进出罐笼者;

10、斜巷行车时行人不进入躲避洞者;

1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责任者;

12、提升钢丝绳超规定使用或不使用标准销子的责任者;

13、斜巷提升时不带电放车的责任者;

14、提升运输安全设施未经矿有关部门验收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私自使用的责任者;

15、利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或设备(无审批的特殊措施)的责任者;

16、安全设施、安全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17、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者;

18、地面要害场所岗位工脱岗者,井下要害场所岗位工睡岗者;

19、无规程、措施施工(含补充措施不及时)的责任者;

20、带电作业的责任者;

21、造成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22、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正常使用者;

23、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而又未采取防尘措施而继续截煤的责任者;

24、采、掘作业时,干打眼的责任者;

25、私自进入采空区的责任者;

26、空顶作业的责任者;

27、耙装机运行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责任者;

28、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掘进迎头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的责任者;

29、破坏通防、通讯、安全检测监控设施、设备的责任者;

30、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的责任者;

31、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责任者;

32、在提升运输过程中跑车、放大滑导致人身伤害者;

33、井下放明炮、放糊炮的责任者;

34、斜巷提升时,蹬、爬车辆的责任者;

35、乘坐皮带的责任者;

36、携带烟火下井的责任者(因工程需要,有措施及安监处签发的入井证者除外);

37、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牌板、报表等)的责任者;

38、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39、瓦斯超限时,未制定排放措施私自排放的责任者;

40、私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责任者;

41、井下要害场所岗位工脱岗的责任者;

42、丢失火药和电雷管的责任者;

43、盗窃火工品的责任者,私自将火药、雷管带到井上者;

44、炸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库私自存放的责任者;

45、无证放炮的责任者;

46、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而冒险施工的责任者;

47、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责任者;

48、锚杆、锚索私自截断使用的责任者;

49、井下打架斗殴的责任者;

50、盗窃电器设备、电缆、接地线的责任者;

51、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威胁、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2、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特别严重违章论处,罚款1000~40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同时严肃追究责任者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汇报、不积极抢救或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三)工区违纪处罚

1、工区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研究会议,不按时组织安全活动的,每次罚责任人 1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无会议记录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的,每次罚责任人 50元(查资料记录),罚责任单位300元;

2、工区干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时必须亲自主持召开班前会,详细布置、安排安全工作,根据现场安全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和要求,并明确责任人,且作好记录;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100元;

3、采、掘、运、安装区队,每小班必须有一名工区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必须同职工一起下井上井,并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出现一次空班罚区长200元,带班责任人500元;

4、不按规定进行每日一次的隐患排查,每少一次罚责任人 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排查出的问题未认真组织整改的,每次罚责任人 100元。

5、工区被矿或上级检查集体罚款的,工区班子成员承担罚款数额的30%,剩余部分从工区当月工资总额中扣罚。

(三)矿级违纪处罚

1、矿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无故不按时召开或不解决具体安全问题,每一次罚矿长200元(矿长不在时,罚代理者)。应参加者每迟到一次罚50元,每旷会一次罚100元。

2、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一次重大隐患排查会议,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汇报公司。否则,每缺少一次,罚总工程师200元,对不按时参加会议者每次罚100元。

3、矿每小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井下现场带班,并亲自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同职工一起上、下井,且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4、未按规定整改重大隐患,每拖一天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重大隐患整改落实后,必须及时反馈给安监处信息办,否则按未按期完成论处。

5、矿通防部每天必须有矿级领导(含副总)、生产、机电管理人员、调度员各一人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离矿;调度员不得离开通防部(吃饭、方便除外,但必须有生产、机电值班的管理人员代听电话);生产、机电管理人员值班期间离开通防部时,必须向值班调度员说明去向;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交接班时必须有重点的监听区队的汇报;值班煤业投资公司按时向局汇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6、矿安监处每天必须有一名管理人员和一名信息员在信息办值班。值班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听盯班安监员的井下班汇报和主持盯班安监员的班前会,全面掌握井下安全情况;值班信息员必须对安全信息及时筛选、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处理解决。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员。

(四)矿和各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不执行矿有关规定提前离岗、脱岗,因而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者300~1000元。

(五)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在矿的煤业投资公司(含副总)、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的负责人、采、掘、机、运、通、准备区队的主要负责人都必须按时参加(有事不能参加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签字报安监处存档),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次罚 100元 ;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每次对责任者罚100元,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特殊工种资格证必须按期审核,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七)事故处理违纪处罚

1、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汇报矿安监处和通防部,矿通防部要立即汇报有关煤业投资公司,通知有关科室、区队,有关科室、区队的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否则,每次对责任者200~1000元。

2、事故调查处理分析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后必须分析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主管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否则,扣罚有关责任者100~500元;所发生事故与当班安监人员及去现场检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有关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有关人员100~500元的处罚。

(八)隐患整改违纪处罚

1、矿安监处下卡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反馈的,每拖一天罚单位200元/条。

2、对矿、安监处及业务主管部门动态检查上安全检查表的隐患,不按时整改、反馈,每拖一天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条,情况反馈不属实、存在问题反复出现的加倍处罚;

3、对公司以及上级其他部门来矿检查出的重要安全隐患,每条对责任单位罚1000元;到期不按时整改的,每拖一天罚单位500元。

4、井下工作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安监员必须挂上停止作业牌,并汇报安监处和通防部,任何人不得强行做与整改隐患无关的工作。否则,对负责该地点的单位罚款1000元。隐患消除后,由安监员亲自将挂牌摘下,其它任何人不准摘牌或无故挪动、损坏,否则,加罚10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5、由于保管不善,隐患查处登记台帐每缺一页罚责任者1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每缺一页罚责任单位200元。

(九)作业规程与施工排版管理违纪处罚

1、《作业规程》、施工措施要在作业前5~10日对现场调查后编制,《作业规程》要与现场实际相符可行。不按要求编制送审的,每次罚单位技术主管100~500元。各有关科室接到作业规程后,2日内必须组织审批,否则罚分管责任人50~300元。

2、《作业规程》学习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学习考试的人员上岗,按违章论处,每次罚责任者50元;贯彻作业规程要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等,否则,缺一人罚单位主管技术员50元。严格按规程“十个环节”(编制、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课签字、现场实施、复查规程、检查补充、再贯彻)操作。否则每少一个环节罚责任者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各采掘施工地点在开工前,必须配备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牌板(含支护断面图、爆破三视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等)和班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否则每拖一天罚施工单位100元。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工区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300~1000元罚款。

1、不执行上级发布的指示和命令、决定等,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导致工人无章可循,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现场管理混乱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安排无证人员或培训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作业人员因患有某种病症,应调离岗位而未作调离造成事故的;

6、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教育的;

7、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按时编制和不按季修改、补充,不认真传达贯彻执行的。

(十一)巷道贯通时,测量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每拖一天对责任者罚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十二)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搞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否则每违犯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具备开工条件而挂牌开工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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