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井工煤矿入井人员的管理,规范入井人员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生产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核定指标,根据年度矿井通风设计、供风标准核定当班井下作业人数上限,严禁超通风能力入井作业。
第三条 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第四条 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第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六条 新工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入井。每个入井人员在入井前必须自觉地、无条件地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安全检查,在警戒线外排队候罐(车)入井。
第七条 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铁锨、钻杆等工器具,在乘人车时,必须放入人车工具箱内,严禁带入人车内。对小型锋利物品要包好,放入工具包内。
第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制度。入井检身工作由各矿安检站负责,每班必须至少两人在副井入口处检身。采取看、摸、闻等办法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井人员严禁入井:
(一)不戴安全帽,未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管理人员不带便携式瓦检仪。
(二)穿化纤衣服,携带电子表、烟草及点火物品、不防爆的摄像器材。
(三)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
第十条 各采掘、辅助区队入、升井人员清点
(一)入井前采掘、辅助区队必须召开班前会,清点人员,点不到的,要查明原因,确定入井人数。当班跟班干部,入井前必须清点入井人数,并向调度汇报,登记后方能入井。
(二)当班任务完成后,跟班干部进行升井前人员清点,确定人员全部离开工作面(作业地点)后,向调度汇报后,方能离开现场。
(三)井下作业人员要认真执行请假制度,班中需要离岗上井,须向跟班班队长请假,由班队长做好记录,以便班后汇报上井人数。
第十一条 矿灯房入、升井人员登记
(一)矿灯房要建立矿灯考勤台账。当班班长负责对当班发出矿灯数进行统计,详细记录当班各单位入井人数,并向调度汇报。
(二)矿灯房班长接班两小时后,要认真检查上一班矿灯考勤台账,对上一班未升井人员逐个统计,并向调度汇报。
(三)入井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将矿灯交还矿灯房。
第十二条 矿调度接到汇报后,要和有关区队跟班干部联系,落实未升井原因。通防部要建立入井人员统计台账,当各单位汇报入(升)井人数必须和矿灯房发出(收回)矿灯数一致,两者不相符要查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入井人员刷卡考勤
(一)凡是入井人员必须刷井下帽卡,无帽卡刷卡记录的一律不计下井数,各入井人员必须完成本岗位规定的下井数。
(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修护工区,大班职工下井时间低于4小时的不计下井数,小班职工下井时间低于8小时不计下井数。
(三)全矿各级干部及技术人员跟班、带班低于8小时的不计小班下井数,当班按空班论处。低于3小时的不计下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