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局、矿级单位安全监察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因伤亡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二)严重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三)没有煤业投资公司带班而组织生产;
(四)没有干部跟班而进行采掘作业;
(五)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六)酒后入井或酒后上岗;
(七)干部违章指挥或在安全问题上不作为(含安检员不作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九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者,奖励1000元至1万元。对举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违纪行为者,奖励100元至1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