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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及领导带班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6-24 23:0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管理人员下井及领导带班制度(国电贵州煤业)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强化现场指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矿井每班必须有煤业投资公司(煤矿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三条 采煤、掘进、通风、维修、机电、运输作业,必须由井区队领导(区队负责人、副职、技术员)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矿、科、区(队)领导下井带班次数

1、煤业投资公司正职每月不少于5次,副职每月不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7次。

2、机关部室正职每月不得少于3次,副职每月不得少于4次。

3、基层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不得少于9次;副职每月下井跟班次数不得少于18次。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次数

(一)总经理、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副职每月不少于4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5次,其他公司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

(二)公司机关行政部室正职每月不少于6次,副职每月不少于7次,科级及以下人员不少于8次;党群部室正职每月不少于3次,副职每月不少于4次,科级及以下人员不少于5次。

(三)各矿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职每月不少于7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他矿级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四)矿级机关行政部室正职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9次,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0次,科级及以下人员不少于11次;党群部室正职每月不少于5次,副职每月不少于6次,科级及以下人员不少于7次。

(五)区队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区队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8次。

第七条 入井检查和入井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二)公司领导、机关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实际问题,除完成规定下井次数外,如井下遇有巷道贯通、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情况,公司领导及有关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要及时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三)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要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井(区)队长报告。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煤煤业投资公司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煤业投资公司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

第十条 煤矿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煤业投资公司升井后,应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下井检查带班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公司及各矿每月考核一次下井检查带班情况,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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