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条款协商不一致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案情概要】
2000年11月,小陈进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2008年1月小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小陈合同期满后向公司提出,因为其在公司连续工龄已满十年,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同意与其续签,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出对小陈的薪资结构进行调整,而新合同的薪资待遇低于原合同的标准。
小陈不同意公司提出的新的工资待遇,要求以原待遇续签。公司即以双方对于合同条款协商不一致,劳动者不愿续签为由,与小陈终止了劳动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小陈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原薪资标准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双方协商不一致,单位能否终止?
申请人(小陈)称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即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降低工资待遇,从而导致双方协商不一致。公司还以此为由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与法不符,故要求仲裁庭裁决撤销公司的终止行为,并要求公司以原薪资待遇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公司)辩称
小陈在本公司工作满十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愿意与其续签。但是小陈对公司提出的续签条款不同意,故一直未与公司办理续签手续。公司不能长期与劳动者保持事实劳动关系,只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裁审结果】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积极调解下,最终公司以原薪资待遇与小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蓝白观点】
本案中,小陈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食品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特殊情节,即小陈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其原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在此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食品公司已经与小陈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履行。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遇到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常常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规避,就怕员工捧着“铁饭碗”一辈子就傍着企业了,企业想甩也甩不掉了。其实,用人单位大可不必如此恐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唯一的区别就在于无终止日期,不能期满终止,而其他解除及终止条件均一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对于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尤其是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稳定老员工的军心,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鼓励员工长期服务、增加员工忠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