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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辞职 公司能否让劳动者提前离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2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陈某于2010年进入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的岗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因为陈某在公司担任的是高管职务,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若要向公司提出辞职,必须提前6个月,陈某也表示同意该条款。

2011年8月,陈某因为在公司业务发展不顺利,故向公司提出辞呈,决定在2012年2月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表示接受陈某的辞职。2011年11月,公司突然向陈某提出,提前批准其辞职申请,并于当月给陈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告知公司与其在2011年11月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感到很突然,向公司说明其辞职申请到2012年2月1日才生效,公司不能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采纳陈某的意见。

陈某对公司的解除行为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辞职后,公司能否让劳动者提前离职?

申请人(陈某)称:因其在公司担任高管职位,故劳动合同中约定辞职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而自己也履行了这个义务。现其于2011年8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该辞职申请到2012年2月1日才能生效。在此之前,公司应当让其继续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双倍赔偿金。

被申请人(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公司提出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现陈某提前6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30天之后公司即有权批准陈某提前离职。因该解除行为系陈某主动向公司提出,公司只是提前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裁审结果】 仲裁结果: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蓝白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辞职须提前6个月”的条款是否有效?2、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能否让劳动者提前离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曾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最长为6个月。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目前业界普遍认为,无论何种身份的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与公司虽然约定了6个月提前通知期,但若陈某辞职时,公司方强制要求陈某履行该义务,陈某可以改约定超过“法定的30天”而拒绝履行;但若陈某自愿放弃该项权利,而选择按照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执行,法律并未禁止。当陈某选择了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辞职,那么“6个月”就成了陈某的可期待利益,在此期间,陈某与公司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若公司方强行要求陈某提前离职,则侵犯了陈某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或者公司高管离职时的交接问题而头疼,《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似乎这一制度已经不再适用,用人单位与员工有关此类通知期的约定就变成了“君子协定”,是否执行完全取决于员工方的决定。因此,在现行法律环境下,企业只能通过人才接替计划等人力资源战略来避免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对企业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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