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实践操作中,常见的形式包括:1)通过公司网站公布;2)电子邮件告知;3)张贴公告;4)邮寄签收(保留签收记录);5)作为培训内容(保留签到记录);6)考试(保留试卷);7)入职登记表声明(保留员工声明表);8)劳动合同约定。一旦产生争议,用人单位需证明员工知晓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因此,从举证的角度考虑,我们不推荐前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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