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
此项约定的效力属于民法规范范畴,应当在双方平等自愿和平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约定相关事宜,无《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至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约定即有效。但从操作层面看,企业做法不妥,不应使用工资概念。当条件成就时,只能约定员工购买的行为及金额,不应和工资挂钩,更不能从工资直接扣除。应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然后再按照单位与员工关于购买股票的约定操作,要求员工购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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