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原因导致工资未发 公司构成无故拖欠被判赔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29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徐某2006年入职某资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在境外勘探石油,徐某担任公司驻派境外石油工程师。公司对于境外工程师实行年薪制,其中月工资的50%在境外当地发放。2008年,由于境外劳务签证的办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无法向境外工程师足额发放月工资的50%部分。2008年7月,该公司被上级集团公司决定撤销,公司同意将2008年1-7月为足额发放的工资全部补发,但徐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1-7月工资25%作为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支付,于是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未发放徐某工资50%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故拖欠?
【裁审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应向徐某额外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月发放2008年1-7月应在国外发放的月工资的50%部分,是由于海外劳务签证办理困难等客观因素所致,且工作期间徐某未就此提出异议,故公司不属于无故拖欠徐某工资。因此,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蓝白分析】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全额发放工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标准并不统一,但是通常都会从严把握。但这对企业并非福祉,反而导致企业麻痹大意,类似的纠纷不断。在实操中,拖欠事由的合理性并非企业所能控制,但是要确保非恶意拖欠;而重点在于拖欠事由及事实的告知,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拖欠事由及补发的期限等。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企业恶意的重要参考。就如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就特别强调劳动者未提出异议,说明劳动者是知晓拖欠事实的。另外,北京、江苏等地规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湖北则规定,最长期限可按不超过3个月掌握。因此在上述期限内的延期支付不会构成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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