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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