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不被支持
【案情概要】
2009年12月31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到甲公司担任人事经理,月工资标准一万元。2010年9月16日,在甲公司为张某提供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培训之后,双方又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张某自即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3年内,需要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为甲公司提供劳动。2012年8月,甲公司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诉讼程序,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已生效判决确认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应按照张某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此后,甲公司又提起仲裁诉讼程序,以张某未能履行服务期为由要求张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张某则主张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故双方无需继续履行服务期约定,甲公司要求其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
【裁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张某并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故甲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法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蓝白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履行服务期。而如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要向员工主张违约金的,需符合以下情形: ( 一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二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三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四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五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均是基于员工过错,单位可以向员工主张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本案中违法解除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最终法院对于单位的主张未予支持。在此,我们也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保守法律底线,规范用工。否则,用人单位的隐性风险将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