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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职工合同期满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公益性岗位职工合同期满的,企业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另,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其主要是为“双困”(生活困难,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保洁,保卫,保安,保绿的城市社区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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