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补偿金计算中,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以“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或工会会费等。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缴义务。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并予以考虑。所以,在经济补偿金计算中,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以“应发工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