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读全日制MBA是否一定构成旷工
【案情概要】
2013年8月28日云间公司与董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董小姐在云间公司担任市场总监,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考勤管理规定、绩效管理办法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董小姐于2013年9月成为北京大学x管理学院的MBA全日制研究生。云间公司正常向董小姐支付工资至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月24日,云间公司向董小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董小姐女士:你与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以下原因而无法履行:1、你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3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41日;2、你于2013年10月、11月、12月操作了恶意报销(请速与公司说明情况,公司保留相关诉讼权利)。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第(二)款及《考勤管理规定》第三条第4款第1、2、3项的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24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于2014年1月28日前到人事行政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通知方:北京问日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月24日”。
董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24日的工资;2、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过赔偿金。董小姐的两项请求均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云间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云间公司主张董小姐于2013年9月通过研究生统一考试,成为北京大学x管理学院的全日制研究生,应当视董小姐以就读研究生的方式,于2013年9月向云间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云间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中国银行回单,该回单显示2013年8月30日云间公司向北京大学转账138000元,备注“x管理学院2013级MBA.董小姐,学号:xxxx”。还提交了考勤记录和《考勤管理规定》,其中约定,“除公司副总裁、CEO外,公司全体员工上班、下班均须进行指纹验证签到;员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刷指纹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特殊考勤登记;员工未刷卡且经提醒后不履行请假或特殊考勤登记手续,一律按照旷工处理。”考勤记录中,董小姐的考勤异常统计内容为空白。在庭审中,,云间公司陈述,董小姐自入职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也有长期旷工的行为,曾对其旷工行为进行口头劝告和沟通,对于董小姐应当进行异常考勤登记进行了口头提醒,但之所以未对董小姐作出书面处理或有书面提醒,原因在于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董小姐系校友关系,且正常向其支付工资。
另外就考勤,董小姐主张自己工作职务为高管,工作内容为外出见客户、开拓市场,因此不需要坐班,不需要打卡记录考勤,工作直接接受云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是否构成旷工?
【裁审结果】
A公司于向B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的工资。
【蓝白分析】
云间公司以董小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显然在2014年1月24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严重违纪。而在庭上云间公司才主张董小姐以成为全日制学生的身份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抗辩理由。
在庭审中,云间公司的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反而对自己的主张不利。首先,云间公司提交了董小姐的学费转账回单,而正是这份转账回单反而证明了云间公司对董小姐成为全日制学生是知情的且同意的。其次,云间公司还在庭上陈述董小姐自入职开始就有长期旷工的行为,但公司始终未对其作出书面处理,一直向其正常支付工资。这一陈述也使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减弱。
当劳动者成为全日制的学生,其已经丧失了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单位完全可以以此作为结束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退一步说,即使单位不以“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为理由中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通知催告劳动者到公司上班等方式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再三催告的情况下,劳动者仍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也更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