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9 22:23
来源:煤矿安全网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通风设施的打设和拆除必须有计划有措施,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类别、地点、用途、建筑日期、规格结构、施工负责人、管理负责人等 。
第四条、挡风墙(密闭)要设说明牌。内容包括:地点、结构、建筑日期、施工负责人、维护人、检查日期等 。
第五条、挡风墙(密闭)外必须设置栅栏、警标和瓦斯巡回检查点。
第六条、挡风墙及墙外栅栏的完好和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第七条、每组风门不得少于两道,进回风巷之间的主要风门必须同时设置反风门,反风门也不得少于两道。
第八条、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第九条、永久风门的漏风率不得大于2%。
第十条、测风站必须有说明牌。内容包括:地点、断面、风速、风量、瓦斯浓度、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等。
第十一条、通风设施实行就近管理,也就是谁在附近作业谁管理。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必须找出责任人,责任人要按价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找不出责任人由管理者承担。
第十二条、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维修由通防工区负责,对风门的检查每班不得少于两次,如有损坏及时维修,并追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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