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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制度(托克逊露天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29 21:15 来源:煤矿安全网

安全奖惩制度(托克逊露天煤矿)

一、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公司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主动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和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二、矿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定各项奖的前提。

三、全矿范围内的任何人违反“三大规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都要给以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

四、矿所属各单位违反“三大规程”和本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隐患或尘毒危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以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的,视情节给以经济罚款50~1000元;

2)发现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的,视情节给以经济罚款50~1000元;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给以经济罚款50~1000元。情节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4)对制止违章、揭发事故真相的人员及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借故报复的,视情节给以经济罚款500~1000元和行政处分;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视情节给以经济罚款100~3000元和行政处分;

6)要害岗位的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给以经济罚款100~1000元;

7)重要机电设备岗位及其它固定岗位人员擅自脱岗,给以经济罚款50~1000元;

8)生产现场的指挥人员和其他生产工作人员酒后上岗,给以经济罚款200~2000元;

9)重要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酒后上岗给以经济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10)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醉酒驾驶,按公司规定:开除清退。

11)要害岗位的值班人员酒后上岗,给以经济罚款300~2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2)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员、汽车司机、挖掘机司机、装载机司机、电工、放炮员和水泵工)必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给使用单位经济罚款5000元,并且立即停止其工作。

13)施工单位的采装、运输设备必须履行外雇设备入矿审批程序,办理“采坑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采坑作业。不履行外雇设备入矿审批程序进入采坑作业的,给使用单位经济罚款5000元,并且立即停止其作业。

六、由于违章造成人身事故,给以违章者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以经济罚款200~2000元,或按公司规定执行;

2)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给以当事人经济罚款100~2000元,或按公司规定执行;

3)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给以经济罚款500~5000元,或按公司规定执行;

4)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给以当事人经济罚款300~5000元,或按公司规定执行;

七、由于违章造成机电、运输等非人身责任事故,根据责任按照损失价值的比例和范围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按以下规定分别给以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经济罚款或行政处分。

1)损失在300元以下的,给以主要责任者经济罚款不低于80元;

2)损失在300~2000元的,给以主要责任者经济罚款150元;

3)损失在2000~5000元的,给以主要责任者经济罚款300元;

4)损失在5000~10000元的,给以主要责任者按损失价值的5%罚款,但不低于300元;

5)损失在10000~20000元的,给以主要责任者按损失价值的4%罚款,但不低于500元;

6)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给以主要责任者按损失价值的3%罚款,但不低于800元;

7)对事故的次要责任者按主要责任的1/2罚款;对直接管理责任者按主要责任者的1/3罚款;对间接管理责任者副职按主要责任者的1/4罚款,正职按1/5罚款。

8)对事故的责任者,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凡违章情节恶劣的,均要从严从重处罚。

八、发生人身和非人身责任事故的单位,除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外,分别按以下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

1)直接生产单位,凡发生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按直接损失的20%罚款。一次性罚款额在3000元以上时,可视情况分月扣罚;

2)其它生产、辅助生产单位,凡发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上的,按直接损失的20%罚款,一次性罚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可视情况分月扣罚;

九、对事故隐患无故未按限期整改的,按隐患程度和解决的职责范围,以区队、班组和岗位划分,给以经济罚款20~500元,需要矿协助、配合解决的,无故未按限期解决的,同时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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