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2、负责开展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的其它地质因素,提供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说明书及地质资料。
3、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影响矿井的各种充水性因素,并开展矿井的水文预报工作。
4、根据井田范围内矿井分布情况、含水情况及其它矿井的开采动态,采掘工作面施工前,编制探放水措施与作业规程一并执行,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预防透水和瓦斯事故发生。
5、负责掘进巷道的测量工作,根据巷道设计,给掘进巷道放中、腰线;检查、验收掘进巷道施工质量及进度,并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
6、负责原煤生产的验收及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并将回采工作面的回采进度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明。
7、负责监督、落实、指导相关单位维修井巷,确保巷道失修率不超过相关规定。
8、对煤层的地质构造,如断层、褶曲、无煤带等要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前以书面形式发出预测预报,以便及时采取预防顶板、瓦斯、透水等事故的措施;按《防突细则》要求严格控制巷道顶(底)板至煤层的法线距离。
9、巷道贯通前按规定下达巷道预透贯通通知单到相关单位,以便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10、准确掌握井田范围内矿井分布情况及其开采动态,发现越层越界开采或威胁本矿安全的情况,要立即通报矿领导及有关科室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10、配合矿调度室搞好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工作。
(九)机电科的职责和任务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2、强化对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管理,定期完成主要接地网,辅助接地网的检查、测试工作和矿井上、下各种电气保护的检验检查工作,杜绝电气失爆和火花的产生。
3、加强对通风、提升、排水、压风系统、供电系统设备的管理和测试工作,确保大型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备用设备的完好。
4、负责对各种电气、防雷设施、绝缘用具的检测工作,并按要求将检测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负责地面供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6、加强斜巷提升系统的检查及修护。
7、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施设备的管理。
(十)综合部的职责和任务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2、负责制定分管范围内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及时贯彻执行,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3、按照救灾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好抢险队伍、车辆和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4、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具体落实疏水、防洪和排水系统的情况,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确保地面防洪安全和地面水不流入、渗入井下。
5、负责全矿水源日常管理。
(十一)矿山救护队的职责和任务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救护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2、救护队要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技能演习,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在矿井一旦发生灾变时,能立即出动担负井下救护工作。
(十二)医务室的职责和任务
1、负责灾害发生后的人员抢救工作,按规定配备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一旦有人员负伤能及时抢救。
2、接到急救电话后,要能立即组织人员按矿调度室的指令或救灾领导组的命令,奔赴指定现场进行抢救。
3、要保证上井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治疗。
(十三)保卫组职责和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搞好要害部门人员的审查报批工作。
2、负责编制地面火灾的预防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3、建立健全地面消防网络,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4、一旦地面发生灾情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灾。
5、井下一旦发生灾情,能迅速组织人员管理好井口的秩序。
6、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防火措施。各变电所、配电点、厂房、锅炉房、压风房、矿灯房等场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不定期督促检查,把防火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地面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四)供销部的职责和任务
1、负责地面供应库房、炸药库以及木工房等地点的防火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严格值班制度。
2、加强爆破器材管理,落实火工品的领用、退库管理制度,不发放不合格的火工品,杜绝火工品丢失。
3、保证井上、井下救灾时的材料设备供应,确保各种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负责入井支护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
(十五)(经营部)劳资科职责和任务
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负责编制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落实、督促完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年度职工安全培训计划时,重点放在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救护等安全知识上,还要组织好《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的培训和学习。
(十六)其它相关科室和区队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及本部门职责,结合有关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内容配合做好灾害预防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职工进行贯彻本计划,并搞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十七)其它管理制度
1、所有工作人员入井时必须佩戴合格的自救器,并要懂得其性能,使用熟练。
2、严格执行《斜巷运输管理制度》、《职工入井检身制度》及《xx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等。
3、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的安全办公会议,对矿井安全工作定期研究。
4、施工单位与机电部门要完善井下消防洒水管路,管路的敷设要符合相关规定。
5、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救灾演习。
第七章预防各种灾害事故的措施
第一节预防瓦斯事故的措施
1、通风、地质部门及时收集瓦斯资料,总结规律,修改、补充、完善瓦斯地质图,做好瓦斯地质工作。
2、加强通风管理,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减小通风阻力,合理配风,严禁串联通风、老塘通风、扩散通风。
3、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一通三防”各项工作能够得到层层落实。
4、按规定配备瓦检工、抽放工、监测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5、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行人巷道的配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6、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检员,严禁一人兼多头检查瓦斯和瓦检员兼放炮员作业,并严格执行工作面现场交接班(突出工作面在防突反向风门外交接班)和“一炮三检”制度。
7、溜煤眼上口、密闭前、硐室、水仓、钻场以及易积聚瓦斯的地点要设置瓦斯检查点,瓦检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8、瓦斯异常采掘工作面除按有关规定检查瓦斯外,还应经常检查高冒处、溜子机尾及溜槽底瓦斯,必要时设两个专职瓦检员。
9、生产部门及时组织人员对失修巷道进行维修,保证巷道的通风断面达到设计要求。
10、完善我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掘面安全监测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安装要求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执行,并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断电功能。瓦斯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每7天用标准气样校验一次。
11、矿长、总工程师、采掘区队长、通风科长、通风队长、防突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防突工、测流工、钻工、放炮员等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发现瓦斯超限、积聚的现象,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12、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保证其运转正常,严禁随意停开。无计划停开局部通风机,由安检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责任单位及人员按事故进行追查。
13、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采用“三专”供电,安装“两闭锁”装置和开停传感器。
14、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风筒出风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风筒吊挂及维护达到《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15、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16、放炮员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严禁放明炮、糊炮,井下爆破执行正向起爆,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
17、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瓦斯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及《xx煤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严把现场安全关;出现盲巷时,通风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密闭。
18、巷道余20米贯通时,生产部门必须下达经矿总工程师审核的巷道预透贯通通知单到相关单位,并在现场巷道内标明贯通位置,同时编制巷道贯通措施(包含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相关内容)。施工单位严格按巷道贯通措施作业,矿当天值班领导现场跟班,指挥贯通,确保贯通巷道的通风安全,防止出现瓦斯积聚。
19、巷道贯通前,通风队提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编制好通风设施构建安全措施,巷道贯通后立即构建通风设施,调整通风系统。
20、通风设施构建位置及施工质量必须达到《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通风科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通风设施。
2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至少超前一排回采,上隅角临时闭墙垛成正弧形,长度不小于4米,加大上隅角瓦斯抽放管路的抽放负压,杜绝上隅角瓦斯积聚。
22、防突队必须按设计要求保证采掘工作面本煤层释放孔及抽放孔、高位孔、地质孔的施工质量。完善抽放系统,杜绝抽放管路漏气、积水、损坏等,确保矿井瓦斯抽放率并达到防止瓦斯浓度超限和消突的目的。
23、防突指标检测工在指标预测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禁弄虚作假,并在预测处用红色油漆标出明显标记,注明从预测处开始的允许进尺数,施工单位严格按允许进尺数施工,严禁超掘超采。
24、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四位一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积极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83/t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控制范围如下:
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20m以上。
25、掘进工作面要加强支护质量,避免巷道冒顶引起瓦斯积聚,防止冒顶、片帮诱导突出。
26、加强矿井防火的机电管理,井下坚决禁止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
27、采掘面开工前必须检查瓦斯。岩巷掘进使用耙岩机耙斗作业区的上方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各施工地点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瓦斯传感器。
28、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行人、行车、运料时同时打开两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主要风门必须实现联锁或设专人看管。主控风门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
29、加强现场管理,开启盲巷密闭时排放瓦斯,必须有针对性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贯彻后由救护队完成。
30、所有入井设备必须进行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严禁出现失爆电气设备,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现象。
31、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通风、安检部门每季度对各主要通风机及反风设施检查一次,对重大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保证矿井灾变时可靠地进行反风。
32、全面落实上级和矿上制定的一系列预防瓦斯事故的安全措施,要把各项措施落实到现场,搞好通风质量标准化,以质量确保安全。
33、加强对杂散电流的管理工作,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杂散电流和轨道绝缘性能符合规定。
34、生产部门在安排掘进工作时,必须首先考虑通风问题,在总体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严禁再布置施工掘进工作面。所有施工巷道必须一次成巷,不得中途停工形成盲巷。岩巷掘进杜绝出现矸石堆积超过巷道断面1/3以上、耙斗远、风筒出风口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等情况,防止炮烟熏人事故。
35、严禁出现如老塘通风、扩散通风等不合理的通风,防止因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对停掘的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撤出设备,由通风队构建密闭并打栅栏。
第二节预防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
1、完善井下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在煤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闸阀,在岩巷每隔100米安装一个三通闸阀。按有关要求,巷道必须定期冲洗刷白。
2、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湿式作业。
(1)湿式打眼;
(2)采用水炮泥爆破,降低粉尘;
(3)爆破后湿式装煤(岩);
(4)煤层注水;
(5)采用湿式喷浆。
3、按有关规定在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两道封闭巷道全断面的防尘水幕,各转载点实行喷雾洒水。
4、按有关规定在掘进工作面各个转载点要安设喷雾降尘设施,并设置二道封闭巷道全断面的防尘水幕。
5、所有煤仓、溜煤眼要存放一定量的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严禁兼作风眼使用。
6、入井职工加强个体防护,佩戴防尘口罩。
7、粉尘监测
(1)作业场所的总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总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
8、井下其它地点设降尘装置要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9、按设计规范安设隔爆设施,并定期维护加水,使之能起到阻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扩大的作用。
10、巷道中及巷道内管线上的煤(岩)尘必须及时清扫或冲洗。
11、确保各工作面的风量,但必须按规程规定严格控制各工作面的风速,防止粉尘二次扬尘。
第三节预防火灾事故的安全措施
xx煤矿M1、M4、M5煤层无自然发火倾向性。火灾事故预防重点是预防电气火灾、明火等外因火灾。为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切实做到:
1、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的其它不安全物品入井。
(2)各进、回风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