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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权力清单

法规文档 2015-08-11 0
软件名称: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权力清单
文件类型: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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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类型: EX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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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大小: 2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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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时间: 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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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权力清单(依据截止日期2015.7.7)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许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第四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规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煤矿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以矿(井、露天坑)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行政许可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第二款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行政许可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第三款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


4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乙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审批


5行政许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规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6行政许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2012年7月安监总安健〔2012〕88号)附件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乙级机构申请业务范围为第一类中煤炭采选业的,应当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可。


7行政许可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分局


8行政许可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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