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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井下安全管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9-02 11:49 来源:煤矿安全网

胶轮车井下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胶轮车入井管理

(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必须设有入井车辆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井口必须安装称重仪,检测胶轮车载重情况,超载车辆严禁入井。

(二)胶轮车必须每十天进行一次制动性能检查检测,制动性能检测合格后发放有检查检测人员签章的《胶轮车检测合格牌》,持《无轨胶轮车入井行驶证》、《胶轮车检测合格牌》入井。

(三)胶轮车每次入井前必须有专人对车辆转向、制动(包括载货车辆排气制动)、传动系统进行完好检查。此项检查应在车辆检查平台上进行,不能以地沟代替检查平台。

(四)胶轮车每次入井都必须在井口进行验证、检查登记,检查项目包括:车辆灯光完好;喇叭、后视镜、雨刮器、车厢环扣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倒车警示音量符合要求;车辆整洁。

(五)轮胎完好,轮胎胎面花纹磨损深度不超规定,无硬伤。

(六)必须配备不小于8kg的灭火器,2个阻车用三角木,2个故障警示牌。

(七)油位、水位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液、漏气、漏电现象。

(八)电瓶桩头连接无虚接并有上盖防护不得裸露,电器连接线有穿管保护。

(九)入井胶轮车禁止安装音响设备,必须加装接地装置。

(十)胶轮车在没有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仪之前,临时使用时(临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检仪,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

(十一)防爆胶轮车电气系统、进气、排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

(十二)入井胶轮车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尾部应粘贴反光标识。

第十二条 胶轮车运料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载重量装料;坡度在±5°—±8°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80%装料;坡度在±8°—±10°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60%装料;坡度大于10°的巷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车辆载重以车辆行驶全路线中最大坡度限载标准为准。

(二)运输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严禁乘坐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制定专项措施),货厢内严禁乘人。

(三)运输易发生滚动、滑动、掉落等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运输散料时,不得超高,并有篷布遮盖,防止洒落。

(四)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确因生产需要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在车辆前后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超长物料不得超出车辆货厢的三分之一,超宽物料不得超出货厢宽度100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货厢高度300毫米,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应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运输物料不得遮挡前后灯。

(六)运输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分装分运,并用缓冲材料固定牢靠。

(七)严禁非火工品专用防爆胶轮车运输火工品。

(八)必须在指定地点采用人工卸料,并码放整齐,不得随意停车卸料。

(九)对于货物捆绑不牢固,装载货物不符合要求,驾驶员有权拒绝拉运;对于特殊形状货物出现超高、超宽而不能拆解时,必须制定专门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由专人负责指挥,方可进行运输。

第十三条 胶轮车运人管理

(一)严禁使用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运人。

(二)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严禁在没有封闭的车厢内运乘人员。

(三)所有人车座位必须配置座椅安全带。

(四)严格按照车辆定员人数乘坐,严禁超员。

(五)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物品。

(六)乘车人员必须服从驾驶员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严禁在车上嬉闹、喧哗。

(七)必须在车辆停稳后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拥挤抢乘。

(八)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应关闭矿灯,严禁人员站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物伸出车外。

(九)车辆行驶中,严禁追车、扒车、跳车。

(十)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停车,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

(十一)严禁人、物混运,带有专用电钳工工具时,应将其放在车厢底板上,以防紧急制动时造成事故

(十二)车辆行驶前,必须确认车门、防护栏、防护链关闭锁紧。

第十四条 胶轮车进入顺槽使用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胶轮车运行路线的宽度应大于胶轮车最大宽度400毫米。

(二)运行段道路路面应进行硬化;连续下坡超过1000米时应设置紧急避险带。

(三)巷道内每300米应设一个胶轮车倒车硐室,满足车辆调向。

(四)胶轮车轮胎应使用带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轮胎。

(五)巷道内应设置齐全的安全导向及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胶轮车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并填写入井信息。

第十六条 胶轮车井下行驶管理

(一)分时段运行原则:

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将运人与运料胶轮车入井行驶时间分开,运人时段内,运货胶轮车不得运行。

(二)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运送火工品时不得与其它车辆同时运行。

(三)载人胶轮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所有无轨胶轮车必须为人车让行。

(四)行车遵循靠右行驶原则,严禁超速行驶:

1.井下7°及以下主要运输巷道指挥车下行不得超过25km/h ,上行不得超过30km/h;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5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20km/h;井下7°--10°主要运输巷道指挥车下行不得超过20 km/h,上行不得超过25km/h,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15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0km/h。

3.会车时必须相互鸣笛,并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变换灯光),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4.交叉点、弯道、硐室、风门、前方有车辆、设备等物料及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提前鸣笛减速。

5.遇到行人、车辆时,必须变为近光,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经过施工地段,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3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或在人员指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五)避让原则及顺序:

1.下行车让上行车

2.货车让人车

3.小车让大车

4.轻型车让特种车

5.空车让重车

6.遇有行人时,车辆避让行人

7.特殊时段,特殊路况下,按照专项措施执行。

(六)正常行驶禁止拖挂车辆或其他物体,处理故障或特殊作业时制定专项措施。

(七)人员在车辆行驶线路作业时,必须穿戴反光衣服,在作业地点两端40米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八)井下大于10°的巷道运输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坡度大于车辆额定爬坡能力时,禁止行驶。特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采取辅助牵引。

(九)严禁用矿灯直射干扰驾驶员。

(十)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时刻观察沿线的标示,不得碰撞管线等其他设施。

(十一)车辆同向行驶时,坡道上车距不得小于80米;平道上车距不得少于40米。

(十二)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

(十三)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十四)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十五)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十六)井下严禁随意停放车辆。停车时必须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宽敞、不妨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的安全地点:

1.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进行安全制动,挂档。

2.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十七)长时间停车必须熄火并进行安全驻车制动,在坡道上停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无故在斜坡上停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斜坡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辆后方设置明显的反光标识牌,车前近光灯不得关闭,并可靠驻车。

2.在下坡段停车时,车辆必须停稳,将变速杆推到倒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前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停在上坡路段,将变速杆推到前进1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后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八)车辆在泥泞、松软等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必须随车携带垫木、镐、锹等材料和工具,以备急用。

(十九)路况不满足行车条件时,严禁车辆通行。

(二十)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4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二十一)车辆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够宽的地点禁止调头,车辆调头应在会让硐室或巷道宽度允许调头的平巷进行。

(二十二)倒车时必须观察周围无人员、无障碍后,缓慢倒车,运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点或空间较小地点倒车时,应由跟车人员指挥倒车,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可能倾倒或滑行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第十七条 胶轮车行车路线规定

(一)行车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宽度符合要求。

(二)行车线路上的管线吊挂满足行车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面无严重破损;无淤泥、杂物、障碍物;积水长度连续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2米。

(四)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贴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上下坡段、弯道、交叉口、硐室、联络巷道、风门等地点必须设置醒目标示。

(五)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4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员避让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六)单通巷道每隔3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会让硐室。

(七)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八)长距离斜坡的折返段应按设计设置紧急避险带,且根据实际情况中部加设避险装置。

(九)井下安全行车标识标志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井下同时使用10辆(含10辆)以上胶轮车运输的单位,应结合矿井自动化建设,必须安设胶轮车信息化调度管理系统、声光信号安全指示系统和车载保护监控仪。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指支架搬运车、ED系列车、多功能车(叉车)、液氮罐车和装载机械类)入井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机电管理部办理备案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同时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安全资格证》。

(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示。

(三)特种车辆入井必须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制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及其线路,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 空载时不超 10km/h。

(五)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六)特种车辆每次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七)装车必须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八)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九)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十)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特种车辆运行时除驾驶员外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人。

(十一)车辆运行线路、巷道及硐室高度、宽度和其他要求应满足《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采安装回撤矿务工程质量标准(试行)》(神宁办〔2010〕191号)。

(十二)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必须设专人看管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

(十三)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及吊挂皮带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2.2米;

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十四)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特种车辆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十五)装载机在井下连续长时间作业,每半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和车辆安全性能检查,检查检测人员检测合格后发放《胶轮车检测合格牌》方可入井,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车辆故障检修规定

(一)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出现故障不能行驶的,应立即汇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必须在故障车辆前后40米外,设置明显的危险警标。

(二)车辆检修应尽量在避开行人和车辆行驶路线的安全地点或倒车硐室内进行,检修前,必须将车辆固定牢靠。

(三)车辆检修完毕,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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