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份“每日一题”
综采三队1月份每日一题
1月1日: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月2日: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月3日: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月4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月5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1月6日: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1月7日: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月8日:
环境保护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1月9日: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1月10日: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月11日:
氧气乙炔切割工器具准备
作业内容:措施,氧气,乙炔,减压表,氧气带,灭火器,水管
,沙子,便携报警仪,消防锹,扳手,割枪,通针。
1月12日:
氧气乙炔切割工器具准备
作业标准:所准备工器具必须齐全完好。
危险源:1)个人防护用品不完好;2)氧气带橡胶老化;3)氧气乙炔减压表不完好;4)氧气乙炔瓶间距不够;5)消防器材不齐全,不完好;6)未清理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7)氧气乙炔瓶没有防震圈。
1月13日:
氧气乙炔切割作业环境的检查
作业内容:1)检查顶板,煤帮,支护情况;2)有无关人员逗留;3)检查有害气体浓度;4)清理易燃易爆物品。
1月14日:
氧气乙炔切割作业环境的检查
作业标准:1)检查顶帮支护情况;2)检查有无无关人员;3)检查气体浓度;4)清理易燃易爆物品。
1月15日:
氧气乙炔切割作业环境的检查
危险源:1)顶帮支护不可靠;2)无关人员现场逗留;3)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4) 作业现场有易燃易爆物品。
1月16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月17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和工作会议部署,以“实现零死亡,努力追求零伤害”为目标,以推进体系目标落地为主线,以“3-3危险源辨识风险归零法”风险预控管理机制为抓手,立足现场,狠抓“小事、细节、工序、过程、超前”管理,深入推进精益化管理和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着力破解“十个如何”重大课题,切实提升制度保安、管理保安、质量保安、科技保安、业务保安、文化保安能力,从零开始,向零进军,推进矿安全发展。
1月18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工作目标:(一)实现零死亡,努力追求零伤害。(二)消灭电气设备失爆、短路和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三)消灭“一通三防”、水灾、顶板事故。(四)消灭运输、火工品事故。(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保持国家一级水平。(六)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力争达到神华一级水平。
1月19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工作任务:(一)以“实现零死亡,努力追求零伤害”为目标,着力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1月20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工作任务:(二)以强化责任落实和现场监督检查为手段,努力构建动态安全管控体系。
1月21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工作任务:(三)以“3-3危险源辨识风险归零法”为抓手,切实推进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目标落地。
1月22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工作任务:(四)以岗位标准作业流程为落脚点,切实解决员工“知道而做不到”的问题。
1月23日:
环境保护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1月24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工作任务:(五)以提升精益化管理水平为契机,确保矿井各生产系统安全可靠。
1月25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考核标准:(一)矿属各单位(含外施工单位,下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及时上报安全管理科,由分管矿领导和安全管理科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不涉及安全责任的事故,由对口专业责任科室组织追查分析会),并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1月26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二)轻微伤害事故 1.矿属各区队月度发生轻微伤害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停工1天,在本单位3个班前会谈认识(由安全管理科落实)。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当班班长罚款2000元/次,当班跟班队干罚款3000元/次,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次,现场安检员罚款3000元/次,事故单位当月月度绩效考核扣0.5分/次。
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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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轻伤事故 1.矿属各单位发生轻伤1人次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事故单位当班班长罚款3000元,当班跟班队干罚款5000元,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现场安检员罚款1000元,包队科室负责人罚款1000元、副职800元,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罚款1000元、分管副职1000元,专业副总罚款2000元,分管矿领导罚款3000元。取消事故班组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事故单位当月月度绩效考核扣5分,包队科室、相关职能科室当月月度绩效考核扣2分。
1月28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四)重伤事故 1.矿属各单位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事故单位当班班长撤职,当班跟班队干降职降薪,党政负责人各罚款10000元,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各罚款5000元,现场安检员罚款2000元,包队科室负责人罚款2000元、副职1600元,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罚款2000元、分管副职2000元,专业副总罚款4000元,分管矿领导罚款5000元。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事故单位当月月度绩效安全目标项不得分,包队科室、相关职能科室当月月度绩效考核扣5分。
1月29日:
枣泉一号文学习
若年内同一单位发生2人次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跟班队干免职处理,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降职处理,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各罚款10000元,包队科室负责人罚款4000元、副职3200元,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罚款4000元、分管副职4000元,专业副总罚款8000元,分管矿领导罚款10000元。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风险抵押金和月度绩效奖,事故单位、包队科室、相关职能科室当月月度绩效安全目标项不得分。
1月30日:
煤矿本质安全管理: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煤矿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系统中已知的危险源进行预先辨识、评价、分级,进而对其进行消除、减小、控制,实现煤矿人-机-环系统的最佳匹配,使事故降低到人们期望值和社会可接受水平的风险管理过程。
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