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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岩公司高岭土区"6.1"放炮崩人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9-20 10:12 来源:煤矿安全网

金岩公司高岭土区"6.1"放炮崩人事故案例分析

2006年6月1日中班6时27分,金岩公司朔里矿高岭土回采工作面发生一起违章放炮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该面斜长60米,采高为2.2米。6月1日中班,当班出勤28人,班长孙献珠按照区值班及队长的安排,进入生产现场后,进行了具体分工,16人在工作面上茬,12人负责后路运输,于存良和马利在车窝第二茬。班长孙献珠安排出10车货后,并要求对背帮柱进行二次补液,大约17:30分,放炮员赵恒才将工作面炮装完,面内共装48炮(机头向上装35炮,机尾部分装13炮);赵恒才问班长孙献珠能否放炮,孙献珠同意,便拉炮线向风巷方向布线,18:10分,赵在得到班长孙献珠的口头允许后,便放第一组炮(机头位置的6炮),将在机头大棚窝刚补液尚未离开的工人于存良崩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虽然发生在多经金岩公司,但是放炮管理属朔里矿,应该从两个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吸取事故教训。

1、高岭土区安全管理松懈,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2、当班班长孙献珠没有履行安全职责,在没有安排放炮警戒人和确认放炮区域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就同意放炮;

3、放炮员在班长、警戒人没有在放炮手册上签字的情况下就拉线放炮,严重违反“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

4、矿通风区放炮管理松懈、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采掘单位是现场放炮的责任主体,采掘工作面的跟班干部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33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应设置警戒牌、栏杆和网”;

3、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由采掘班(队)长亲自完成撤人、警戒程序、确认放炮区域内无人作业;担任警戒人员必须在放炮员手册上和警戒牌板上签字确认;放炮员必须得到班(队)长的放炮命令后,方可放炮;不完成上述程序,放炮员不准执行放炮。严格执行施工前安全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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