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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奖惩条例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10-11 21: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管理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目的是: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激励职工遵章守纪、尽职尽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保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的财产,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

第三条 本条例的奖励种类有:奖金、评选先进;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奖励或处罚视情节可以执行一种,也可以同时执行两种。

第四条 管理者和职工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在本条例处罚之列。

第五条 公司和下属各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从本公司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本条例所列的罚款收入,全部进入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奖励必须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本条例的奖惩执行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负责考核所属各单位,并对全公司的一级非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的事故,以及认为应当由公司处理的事故实行执行权,其余均由下属各单位执行。

第七条 现场“三违”的处罚执行。由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实行谁查获、谁追查、谁处罚、谁执行的原则。

第八条 本条例涉及的行政、经济奖惩分别由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九条 各 单位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或未突破公司当年下达的死亡控制指标,由公司按当年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安全生产周期奖:煤炭生产矿井单位,当年煤炭生产井下无死亡事故,除执行当年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奖励外,安全周期达到1000 天及以上:奖励该单位人均1000 元,奖励该单位班子成员10000~20000 元。安全周期达到2000 天及以上:奖励该单位人均1500 元,奖励该单位班子成员20000~30000 元。安全周期达到3000 天及以上:奖励该单位人均2000 元,该单位班子成员奖励30000~40000 元(以上奖励均不重复计奖)。

第十一条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地面设施、调度系列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检查评定等级,本年度又未发生死亡事故,按当年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标准化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管理者和职工个人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减少人员伤亡、缩小灾害程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1000~5000 元的经济奖励和评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精神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5000~10000 元的经济奖励和被评为广能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 积极检举揭发、抵制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给予500~2000 元的奖励或按各单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惩 罚

第一节 领导、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公司值班、带班、驻矿规定者(广能安〔2014〕230 号文),罚款500~2000 元。

第十五条 公司和下属单位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下井天数的,罚款200 元/个。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罚款 500~1000 元:

1.未按期、按质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者,按每项(条)处罚;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2.对公司安全检查隐患通报、公示,责任单位不按规定时间书面回复整改完成情况的责任者,按每次(条)进行处罚。

3.坚持入井或工作前在地面由基层单位值班人员(或带班队干)组织开好班前会,未开班前会或记录不实,安全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安排未参加班前会及没学习措施的人员作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罚款 1000~15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事故的,另行追查处理:

1.工程技术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技术责任造成安全隐患或严重后果者;

2.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报告、不追查处理者;

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伤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时间的责任者;

4.不按规定组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年审和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上特殊工种岗位的责任者;

5.因未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或有制度不认真执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6.特殊地段、特殊施工,未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者,不监督执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者;

7.掘进巷道发生误穿,对负有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的责任者;

8.安全监察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

9.质量验收人员不认真执行标准,人为降低标准者,徇私舞弊,不负责任,造成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的责任者;

10.对购买、使用不合格、无煤安标志、电器设备无防爆标志等的产品、材料、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

11.电器设备等未经入井检查就直接运送井下安装、使用和使用明令禁止、淘汰设备的责任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罚款 1500~20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造成事故者,另行追查处理:

1.各级领导未制定或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问题不及时安排、落实处理,造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发生事故者;

2.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者;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的责任者;

4.未按规定计提安全专用资金或安全专用资金管理混乱的责任者。

第二节 死亡事故

第十九条 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 2 人的矿井单位,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降级或免职处理;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 人的矿井单位,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对相关责任副职降级或撤职处理。非煤单位按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二十条 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下属单位、基层单位,凡在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各单位凡在本年度内重伤指标超标,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10 万元;当年第一例(川煤当年第一例)死亡事故加罚10万元,公司超川煤指标后死亡事故加罚10 万元,特殊情况时,以文件形式明确,加重处罚。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扣收当月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对因本人违章造成他人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3000~10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额不得低于出事单位人平罚款额的300%;情节严重的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职工因工死亡的,除承担5000~10000 元的罚款外,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三节 重伤事故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月度出现重伤,在控制指标内每个扣减月度工资总额5%;重伤超过公司控制指标每一个扣减月度工资总额10%。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根据情节给予 1000~2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1.职工自己违章受伤,经鉴定为重伤者,除参加本单位的“三违”学习班外,给予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本人违章,造成其他职工受重伤的;

3.违章指挥,造成职工受重伤的。

第四节 非人身伤亡事故的违章指挥

第二十七条 非伤亡事故管理发生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扣减月度工资总额10%/次;发生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扣减月度工资总额5%/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章指挥行为之一者,罚款 500~2000元:

1.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安排作业者、违反作业规程指挥作业者;

2.不按规定程序复审、修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

3.无计划乱开采掘工作面的责任者;

4.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责任者,购买不合格劳动用品者;

5.工程质量不合格,在限期内不整改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者。

6.揭石门边探边掘,不派瓦斯地质人员值班的责任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章指挥行为之一者,处 1000~2000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1.因违章指挥造成二类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2.不遵守特殊工种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擅自调动特殊工种人员的责任者;

3.未经安全培训(矿、队、班三级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安排其上岗的责任者;

4.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任者;

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责任者。第五节 非人身伤亡事故的违章作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章作业行为之一者,罚款 200~1000 元:

1.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工作帽外、吊挂胸牌等悬挂物、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者;

2.戴手套使用大锤、二锤作业者;

3.穿高跟鞋、拖鞋、裙子从事设备操作、检修、搬运工件者;

4.在有铁屑飞溅、强酸、强碱腐蚀,或有火焰喷射的地点和井下工作时,赤身露体者;

5.在有易燃易爆物品、气体的禁令场所携带引火物品、手机等不防爆电器者;

6.地面各类操作岗位工酒后上岗者;

7.矿井单位未认真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责任者;

8.吊车、行车等起吊作业,不按规定检查承载绳或起吊绳、支撑点等起吊装置者;

9.机动车驾驶员造成损失2000~5000 元(含)的轻微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者;

10.机动车辆、机电设备、工器具等经修理在安全保证期内,因修理责任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或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的修理人员的责任者;

11.上班不到岗或擅离职守者;

12.在井下睡觉者;

13.私自带领非矿井人员、未经入井培训的人员入井者;

14.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机房、硐室者;进入重要机房硐室不按规定检查者;

15.不按规定穿着、佩戴劳保用品者;

16.穿化纤衣物入井者;

17.带小孩或无关人员进入工作、生产作业场所者;

18 未经批准安设电炉、火炉,或在室内生火者;

19.在地面工作场所打架的非主要责任人;

20.生产岗位员工上班期间下棋、打牌、睡觉,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者;

21.发放或携带不完好的矿灯或人员定位识别卡者;

22.设备使用完毕未关机、开关未打到“0”位者;

23.随意进入井下变电所、炸药库、机房,或上述场所未按规定上锁的责任者;

24.井下炸药箱、雷管箱安全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5 米,以及炸药箱、雷管箱破损无法上锁的责任者;

25.未按时参加事故追查会或追查事故过程中擅自离场、随意辱骂他人的责任者;事故追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者;

26.斜坡绞车制动机构不合格责任者;

27.皮带机的综合保护器安装不规范,或跑偏、烟雾、防滑、超温等探头不安装或位置不正确者;

28.耙斗机作业完毕司机不取下手把者;

29.放炮后未及时敲帮问顶,处理悬矸或危险边坡及未及时进行其它检查的责任者,放炮后等待时间不足或炮烟未散尽就撤除警戒、进入碛头检查、作业者;

30.井下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31.“三人联锁放炮”牌不交换就放炮的责任者;

32.放炮母线与动力线绞在一起或悬挂安全距离不够的责任者;

33.放炮点连线后,爆破工不是最后撤离放炮地点的责任者;

34.未按规定执行放炮汇报制度的责任者;

35.爆炸材料押运到作业点后未立即分类装箱的责任者;

36.起爆器乱扔乱放不按规定保管的责任者;

37.炸药、雷管现场使用签字清单相互代签的责任者;

38.应携带便携式瓦检仪而未携带者;

39.井下探头未按规定悬挂或随意更换悬挂位置的责任者;

40.瓦检员不履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签字手续,由一人代管的责任者;

41.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

42.下煤系统未按设计安装放煤嘴或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粉尘无法控制的责任者;

43.溜煤、行人上山未采取措施,威胁行人安全或造成粉尘无法控制的责任者;

44.掘进工作面煤、矸堆积超过规定者,或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断面小于设计规定影响工作面进、回风的责任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章作业行为之一者,罚款 500~1500元

1.不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考试就开工的责任者;

2.无批准的安全措施在井下带电搬迁各种电器设备者;

3.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应安装未安装,或安装后擅自拆除者;

4.非电钳工或相关机电人员,乱动机电设备者;

5.机动车辆人货混装、超载、超速,或超高、超宽、超长、超时未采取措施者;

6.在井巷或地面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堆码材料,影响通风或行人的责任者;

7.地面施工在夜晚、大雾天、雷雨天放炮的责任者;

8.变电所值班人员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者;

9.地面变电所高压试电笔不起作用者、安全用具不合格(无试验资料);

10.地面电工巡线违章攀登杆、塔,检修时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者;

11.检修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装设禁令标志和设置短路接地线者;

12.地面操作高压电器未按规定进行监护、操作者;

13.变电所值班人员作业时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用品者;

14.机动车驾驶员超出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者;机动车辆驾驶员造成损失超过5000 元的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者;

15.矿井工作面在禁止存放油料油脂物品范围内存放油脂责任者;

16.矿井列车运行时,机车司机未在主驾驶室操作、跟车员未坚持跟车,或无红尾灯行车者;机车司机不停车下车搬道岔者;蓄电池机车在井下停车关闭照明灯者;

17.机车运行中搭载物、料的责任者;

18.电煤钻、耙斗机或内齿轮绞车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后未按规定断电者;

19.违反平巷运输规定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牵引车数,或擅自人力推车进出者、机车司机离开时未取下机车手把或钥匙者;

20.掘进碛头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固棚器的责任者,或无临时支护材料、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的作业者;

21.铝土岩层和夹有零星铝土的岩巷段、软岩段、巷道交叉口、地质构造段等容易发生冒顶、片帮事故的巷道段,未采取临时支护和有效支护措施的责任者;

22.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维护、测试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任者;

23.损坏井下各类标牌、安全设备、设施者;

24.特殊工种人员不按制度交接班者;

25.斜巷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打齐中柱或挡板的责任者;

26.不按设计和规程措施作业、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任者;

27.井下顶车时,机车未与矿车连接、跟车员未在列车最前端引车的责任者;

28.未按规定汇报现场失爆检查情况的责任者;

29.刮板输送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好稳固支柱开机的责任者;

30.不配合或拒绝检查人员检查的责任者;

31.人为损坏路标、安全宣传牌等的责任者;

32.特殊工种人员有证件未持证件上岗者;井下电工作业不带试电笔者;

33.综掘机停机时,未按规程打开离合器,将切割头置地的责任者;

34.割煤机在检修时,未松离合器,开关未打到“0”位的责任者;

35.瓦斯电、风电闭锁试验记录作假者;

36.未按规定布岗、撤岗的责任者;

37.炸药、雷管不能进箱又未落实人员看守的责任者;

38.不是当班放炮员而进行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操作者;

39.瓦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脱岗、睡觉或关闭声、光报警装置;

40.监控系统反映出瓦斯、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而值班人员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处理措施的;

41.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后,未落实随即拉闸和进行“三断”的责任者;

42.井下送电时,对下一级各变电所或配电点未落实瓦斯检查的责任者;

43.煤与半煤岩巷掘进未落实“三专两闭锁”,或岩巷未落实风电闭锁,采面瓦斯超限时监测系统不能断开工作面和风巷设备电源的责任者;

44.各矿井井口未按有关规定做好入井管、轨、缆线防雷接地的责任者;

45.损坏供电、供水、压风自救、防尘、通讯设施的责任者;

46.乱拆、乱卸现场使用的各种机电、运输、通讯、安全仪器仪表或零配件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章作业行为之一者,罚款 1000~2000元:

1.机动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者;

2.机车运行中发生追尾、碰撞的责任者;

3.运送、提升人员的车辆、设施运行前未按规定检修、检查的责任者;

4.采煤、掘进等工作面处理断层等构造地带,未按措施作业者;

5.地面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不持证、押证上岗者;

6.超限额重量起吊作业者;

7.机动车辆、机电设备、工器具等经修理,在安全保证期内,因修理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者;

8.违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两连环提升、信号装置等不可靠或不使用副绳、在斜坡等容易滑动的地段停车时不采取可靠稳固、多挂或挂超载车辆者;

9.斜坡提升中“一坡三挡”任一挡车栏不完好或未使用者;提升爆破物品、压力容器等危险物品无特殊安全技术措施,或有措施不严格执行者;

10.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发放不防爆的矿灯的责任者,按失爆点次处罚;

11.井下所有馈电开关的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的责任者;

12.电器设备未经防爆检验(无防爆合格证)而擅自运入井下安装者;

13.过流保护未按规定进行整定,或使用不符合整定值的保险片、保险丝,或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的责任者;

14.电煤钻综合保护控制器未按规定作过流和漏电试验的责任者;

15.机动车辆驾驶员造成损失超过5000 元的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或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者;

1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施工探水孔的责任者;

17.在地面工作场所打架的主要责任人;

18.在井口规定的安全范围内吸烟、用火者;

19.井下电气焊作业时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的;

20.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违反安全规程规定擅自使用风镐违章作业者;超防突控制距离掘进的责任者;擅自移动防突控制点和篡改防突数据者;

21.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不按防突措施作业者;

22.打开风门不关、改变控风设施状态,造成风流短路或风量分配变化的责任者;

23.故意损坏矿井通风设施的责任者;

2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章作业行为之一者,罚款 1500~2500元,并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锅炉、氧气瓶、乙炔气瓶爆炸者;

2.非特殊工种人员上特殊工种岗位操作者;

3.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擅自开机动车者;

4.带电检修、安装各种电器设备而无安全措施责任者;

5.铁路专用线扳道员违章,造成道岔挤压、机车下道、车辆碰撞者;

6.皮带运输机或刮板运输机在运转状态下,跨越时不经过人行过桥的、清理机头、机尾浮煤、矸和处理机头、机尾故障者;

7.机动车辆驾驶员因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者;

8.处理各类贮仓或井下溜煤、溜矸道不按规定作业者;

9.爆破作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的责任者:放炮期间不听劝阻强行进入、通过警戒线;人员未撤离到警戒线外就启爆;停局部通风机、摘掉风筒放炮;未做到“一炮三检”放炮的;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同一工作面多人操作2 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瞎炮(包括残炮);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前不关反向风门或不执行停电制度;

10.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11.井下维修带电操作造成事故者;

12.在井下拆卸矿灯者;

13.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撤除原有支护前,不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或加固临近支护的;

14. 采煤机滚筒上下方2m 范围内有其它人员,擅自启动割煤机;

15.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或未打开离合器,或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等行为;

16.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垮冒顶时,不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7.起吊重物利用正常支护的棚梁、锚杆和锚索;

18.用绝缘生胶带捆扎井下芯线裸露的护套破损高压电缆;

19.封闭巷道时,未在全风压交汇点外实施“三断”;

20.擅自停、开局扇的责任者;

21.拆除风筒时,没有由里向外依次拆除或拆除独头巷道风筒时停止局部通风机;掘进工作面停风更换风筒;

22.易自然发火煤层巷道不同时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

23.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24.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台帐、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25.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断或撤除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

26.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27.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超过4 小时);

28.擅自拆除井下风门闭锁或发现闭锁不起作用未及时处理;

29.提升斜巷行车时行人或行人时行车;

30.斜坡提升超拉、超挂,斜坡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或人力推车放飞车;

31.绞车提升运输造成过卷;不使用正规三联环和插销;

32.在小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绳;

33.绞车运行时或处理车辆跳道等故障时,司机离开绞车控制台;

34.在皮带运输机巷或刮板运输机巷行走时,违章搭乘皮带运输机或刮板运输机;

35.机车司机离开座位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机车未停稳,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

36.甩掉各种保护强行送电;电气试验记录作假;

37.违章检修运行中的设备;违反《停送电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停送电操作、检修;

38.在输送机道工作时,不首先与输送机司机取得联系,需要停机不停机,停机断电不闭锁;在皮带运行时清扫皮带下方或转动部位浮煤,未先停机同时将开关打到“零”位,并闭锁开关,挂好警示牌;

39.未经运调同意擅自发车或进入机动车道作业;

40.探放水、防突钻孔未按设计规定要求施工或虚报、假报。重点防治水作业头面未进行物探工作或物探方法不切合实际、资料作假;

41.探放水钻孔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

42.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积水区域、掘进巷道受岩溶水威胁,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

43.作业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作业;

44.大倾角工作面进入煤壁检修未设置安全防护;未系保险绳;

45.进入溜煤上山、煤仓处理故障未设防坠落装置;未系保险绳;

46.井下施焊的氧气、乙炔未按规定地点临时存放;未按规定时限运出地面;

47.装岩机运行中,在钢绳运行区内作业、逗留者;

48.井下打架斗殴、酒后入井者;

49.维修巷道未先支后撤者,未由外向里逐架逐段进行者;

50.下煤、下矸眼口无防坠落防护栏、或防护栏不牢固;

51.防突预测、效果检验做假;

52.违反防火规定,引发火警、火险、火灾的责任者;

5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或继续组织作业的责任者;

54.传感器配备数量不足、未按规定安装或未定期安排检定的责任者;

55.未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未落实综合防尘所需人、财、物的责任者;

56.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实行“三专”供电、未按规定实行“双风机、双电源”的责任者;

5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措施)或未按设计(措施)组织生产的责任者;

58.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责任者;

59.误穿煤层的责任者;

60.故意涂改各类管理牌板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章作业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扣款3000~5000 元:

1.在井下吸烟或使用明火者;

2.机动车辆驾驶员因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或特别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者;

3.平交道值班员违章,造成火车、汽车相撞事故者;

4.爬车、蹬车(绳)、跳车者;

5.非特殊工种上特殊工种岗位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6.变电所值班人员未接到送电指令,擅自送电造成事故者;

7.擅自停用瓦斯传感器或上传虚假数据;修改瓦斯监控参数;甩掉“两闭锁”;瓦斯超限人为断掉监测电源;

8.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管理出现3 处及以上悬顶面积超过25m 或一处超过50m 未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空顶长度大于1 个正规循环距离,巷修工作面空顶长度大于2m);

9.井下作业地点无风、微风时,强行作业;

10.井下电气焊作业时未有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

11.擅自揭穿岩溶、陷落柱、积水区等;探防水效果检验做假;

12.在机车驾驶室外操作机车运行、运行的机车驾驶员中不下车搬动非司控道岔;

13.带电作业、检修和搬运电气设备;蓄意造成电气设备失爆;

14.排放瓦斯时,不执行制定的瓦斯排放措施或规定,应停电范围内的电器未停,或应设站岗点未设、排出气体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大于规定值的责任者;

15.瓦斯检查工空班、漏检、假检者;

16.停止供风的老巷、盲巷、采空区或超规定停风时间的掘进头,未及时安排设置栅栏、密闭的责任者;擅自安排撤除或破坏栅栏、密闭、警标;擅自安排进入栅栏、密闭、采空区、警戒线内的责任者;

17.蓄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

18.强令他人冒险违章作业者。

第六节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盗窃爆破器材者,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3000~5000 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物品、油料、气体、有毒化工产品的管理规定,发生丢失、被盗、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违规批准使用火工产品者,罚款3000~5000 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处以 2000~3000 元罚款,并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1.对在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工作失职、贻误战机、扩大灾害损失的责任者;

2.拾得炸药、雷管不及时缴库或转给他人者;

3.对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4.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人、财、物安排供应不及时,延误工期的责任者;

5.在事故追查中,隐瞒事故真相、谎报事故经过的当事者;

6.把不允许从事井下作业的疾病或残疾人员,招为工人的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处以500~1000 元罚款:

1.在特殊工种培训中,故意考不合格者,或考试合格后不缴照片者,不办证件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处罚款;

2.对发生事故的现场,除抢救必需外,不得擅自破坏;违者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处以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

3.不履行互助保安责任,发现违章不制止的责任者;

4.损坏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罚款;

5.职工未经允许,不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或安全教育、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经复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机动车辆事故,其责任划分,一律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有对二级单位班子安全周期的奖励不计入年薪。地方政府和煤监罚款与企业罚款不重复处罚,川煤集团和广能公司安全周期奖励,不重复计奖。本条例的罚款,均由安全监察部门出具通知单,财务部门扣收。

第四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列的对员工个人的罚款和经济损失赔偿,可分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收。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已经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团组长及专委会负责人会议修改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奖惩条例》同时予以废止。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一定的程序,制订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上级及广能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本条例没有具体规定处罚标准的,比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广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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