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员工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11-07 19: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问:我于2015年进入本市一家电器公司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最近,公司以投资失败导致资金紧张为由,已经连续两个月未支付我工资。对此,我要求公司本月15日前一定要足额付清拖欠我的工资,否则,我将提出离职。请问,我以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离职,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