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申请探亲假游欧洲 5万月薪的工作丢了
【案情概要】
外企白领宋先生向单位申请探亲假并获批准,但他并没有回家探亲而是远赴欧洲旅游。公司得知情况后将其解雇,宋先生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无不当,单位的解雇行为违法。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除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00元外,无需支付其他工资款。
宋先生是北京一家知名外企中国总部的部门经理,2007年7月他被派往上海分公司工作。2012年1月,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的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资深员工,宋先生每月收入高达5万余元并享有不错的福利待遇。根据公司规定,工作调动1年以上的员工,享有每年一次,每次10天的探亲假。
去年7月,宋先生向他的上级主管提出休探亲假,休假时间从7月28日至8月4日,上司批准了其休假申请。然而,在此期间,宋先生并没有回北京探亲,而是在7月28日从上海离境前往了意大利,并于8月4日从意大利返回了上海。
回沪后,公司对宋先生的做法提出了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了虚假陈述、欺骗公司及旷工。不久后,公司在与宋先生面谈并通知工会后,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称其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去年11月,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2014年10月至劳动合同期满的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此后,公司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
庭审中,公司指出,宋先生除了利用探亲假出国外,还存在利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对下属管理失职等多项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在经过调查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宋先生本人也签字确认。宋先生应享受的7天法定年休假已全部休完,至于公司的补充年休假,按照惯例,员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就不再享受。
而宋先生虽承认确实利用探亲假到意大利休假并探望朋友,但认为探亲假是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并不局限于回家探亲这一种方式。同时,宋先生还指出,在赴意大利之前公司出具了在职证明,说明公司早就知道他要赴意大利休假。
对此,公司认为,宋先生的探亲假是由其上司批准,而在职证明则由人事部门出具,而且出具在职证明在先,申请探亲假在后。出具证明并非同意其利用探亲假旅游。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先生申请享受探亲假期出国旅游而没有上班工作,属于无正当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与宋先生解约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9月解除,公司无需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工资。根据现有证据,宋先生尚有5天补充年休假未休,基于双方确认的公司补充年休假工资的折算标准为每天100元,因此公司尚需支付宋先生补充年假工资500元。
【争议焦点】
请探亲假之名行自己旅游之实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旷工、欺诈不诚信?
【蓝白快评】
1、首先,本案中的“探亲假”不是我国相关规定中的法定探亲假,是基于公司规章制度中作为企业福利规定的探亲假。对于这一类探亲假的定义和休息办法,均由企业规定和解释。如果是法定的探亲假,管理上实际更严,国家为了防止假探亲和隐瞒双方单位多探亲有诸多具体举措。
2、本案中的探亲假并不能作为福利假随意解释。本案中,公司除了法定年休假外,还规定了公司福利部分的补充年休假,和探亲假并不重合,探亲假只能专项专用,公司给予员工探亲假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并非是该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的福利待遇,从该公司对探亲假的规定看,设定探亲假的目的是为解决在异地工作的员工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该假期应专用于异地工作的员工与家人团聚。宋先生虽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滥用探亲假,违背探亲假设置的本意。而更为恶劣的是,员工是在福利假没有休完的情况下,应该申请休年假或事假,而不是探亲假假探亲,这样等于利用了公司的善意而避免被扣事假工资和获得年假补偿,实属故意。
3、宋先生在未向公司申请也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工作时间擅自利用探亲假去境外旅游,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也违反探亲的目的和传统美德,法院认为已构成旷工。
目前,员工利用其它名目假期甚至虚假病假期间旅游被单位认为虚假陈述,最终以诚信和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罕见。并不是作为福利的假期或者病假期就可以滥用,更不应该对公司采用欺骗,虚假陈述的手段。
企业在创设这些制度时也可以加强定义和目的的规范,强调设置的意义,防止和普通带薪福利假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