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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

法规下载 2015-12-13 0
软件名称: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
文件类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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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方式: 免费软件
软件大小: 4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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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 官方站
程序演示: 演示
解压密码: www.wangzhixuan.com
整理时间: 2015-12-13
软件简介:

ICS


D


备案号: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49—2015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Basic demand of safety permit for coal mine construction project


(征求意见稿)


20**-**-** 发布20**-**-**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AQ1049—2015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修订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刘云涛、刘志军、李大生、蔡稳成、颜爱华、王国栋、王世杰等


AQ1049—2015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97-2005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DZ/T0215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AQ1018-2006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核准 Safety permit


是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的一个环节,主要审核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开发建设的安全条件。


4 安全核准基本内容


4.1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安全内容。


4.2建设单位业绩报告。


5 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5.1 煤层瓦斯


5.1.1应依据地质报告、矿井生产等资料,按《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预测各煤层(取各煤层瓦斯含量最大值)采掘工作面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5.1.2新建矿井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适应于全井田范围。


5.1.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1)地质报告预测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


(2)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的;


(3)经有资质的机构认定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


(4)煤层部分突出危险性单项临界指标值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


(5)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5.1.4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并提交预抽方案,做到先抽后建。


5.2 井田水文地质


5.2.1 改扩建矿井应提供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5.2.2应按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确定矿床水文地质类型(条件);


5.2.3应预算初期开采阶段煤矿地下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5.2.4应预测煤矿地下涌水量的变化趋势和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


5.3应确定每个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5.4 应确定每个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5.5应确定本矿井开采范围内的煤、岩冲击倾向性等级。


5.6露天矿应确定露天边坡类型,基本说明露天边坡各岩层岩性、水理性质及物理力学性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工程地质勘探及岩土物理力学试验作为下步设计依据。


5.7设计生产能力


5.7.1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必须符合GB50197-2005、GB50215-2005相关规定。设计井田范围不得超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权设置范围。


5.7.2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90 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 万吨/年。


5.7.3新建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30万吨/年及以上且不得高于800 万吨/年。


5.7.4新建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30万吨/年及以上且不得高于1500 万吨/年。


5.7.5改扩建煤矿项目设计生产能力,按标准5.7.2、5.7.3、5.7.4规定执行。


5.8禁止开采区域(煤层)


5.8.1 新建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超过1000m、新(改、扩)建煤矿项目最大采深超过1200m的。


5.8.2煤层瓦斯测算原始压力达到3MPa及以上的(通过地面钻井预抽能降至3MPa以下的除外)。


5.8.3 经评估论证,冲击地压危险等级为强的。


5.8.4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


5.9老窑及其它煤矿


5.9.1 应查明井田内和邻近区域现有矿井、老窑的分布与开采情况,基本确定各类采空区范围及其积水情况。


5.9.2 井田范围内不得有正在开采的其它煤矿和非煤矿山。存在与油气、煤层气等矿权重叠的,或地面存在高速铁路等不能搬迁的基础设施的,双方应签订安全开采协议。


5.10建设单位


5.10.1 建设单位业绩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办煤矿历史、灾害类型、生产能力及近3 年发生事故情况等内容,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


5.10.2开发建设灾害严重(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情况之一)的矿井,应由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业建设。股份制企业由非控股股东负责建设的,应明确该股东对安全生产、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等拥有决策权。


5.10.3 建设单位直属(包括控股)的生产煤矿、施工队伍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一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


5.10.4 中央或省级煤炭集团公司,其下属相当于矿务局一级的法人单位所属生产煤矿或施工企业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该法人单位一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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