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问题问答
1、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所患的疾病。
工伤保险是社会(五大)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工伤保险是社会五大保险中缴费率最低,享受待遇最高的险种。
4、为什么要进行工伤保险?
自从20世纪50年代颁布了《劳动保障条例》,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实行了四十多年,但存在一些问题:
(1)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窄,(2)工伤保险待遇偏低(3)法律体系不健全,(4)评残制度不规范而带来的随意性大,缺乏权威性,(5)没有建立工伤保险基金,(6)缺少康复措施和机构(7)工伤保险制度没有和预防、康复有机地结合起来。
5、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负伤、致残、致死,使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社会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现被世界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职工因工负伤,造成生理器官和功能的损伤,以致死亡,为国家和企业负出很大的代价,给本人和家庭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国家和给予物质帮助和精神上照顾是完全必要的。
6、我国为什么要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这要从两方面去认识,一方面是生产过程中随时蕴含着大量的职业伤害风险,客观上要求有一套健全和有效的工伤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已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造成了工伤以“企业自保”。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保”功能是脆弱的,它既不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转换经营机制,是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最大的弊端。同时,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狭窄,待遇结构不合理,缺乏一次性补偿待遇,待遇标准偏低,缺乏统一科学、规范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缺乏促进安全生产的机制,上述问题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7、工伤保险有哪些基本特点?
工伤保险具有补偿与保障的性质,缴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比起其他保险项目,其待遇最优厚、保险内容最全面、保险服务最周到,也最易于实现。
(1)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2)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是指工伤保险管理部门通过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部门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济使用基金。
8、工伤保险对社会、国家的作用是什么?
工伤保险保障了受工伤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少数人陷入贫困,也促进了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减少了劳动争议,黉作起到了保证作用,最终将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发展经济建设、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的首要任务,随着生产领域不断扩展,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工伤和职业 病在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所以,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应该实行和完善工伤保险。
9、工伤保险的实施对劳动者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首先,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其次,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了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属陷入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最后,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作出了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10、工伤保险对企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第一,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11、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世界上出现最早的社会保险,它不但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也可以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这一办法对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进行了规范,不但从客观上缓解了社会、企业和职工在工伤方面的风险压力,而且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全社会工伤风险防范意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工伤保险的立法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体现国家对于工伤保险的重视;二是原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删去了重复的内容;三是随着社会对工伤保险需求的增加,对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进行了符合客观实际的修改。为了保障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2004年10月1日启动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目前我市在全省已率先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全市所有的用人单位(含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这项工作是全省社会保障事业的亮点,它有效地推动了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保障了各类行业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12、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一般属于短期保险,通常以1年为期。有的还为特定时间、地点、特种原因所造成的伤害事故提供经济保障,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企业家意外伤害保险、特殊工种职工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基于自愿原则基础上的社会互助互济事业,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工伤保险虽然是国家强制实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遭受因工伤害后的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但它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上的局限性使得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充作用成为现实。这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组织社会广大被保险人的力量,分担少数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由于发生人身危险而遭受的损失或困难,以解除其后顾之忧,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对保证个人、家庭、集体和社会的经济生活的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主管的工伤保险具有本质的不同。工伤保险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立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强制实施的保障制度,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单纯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险种。它既不具有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的特征,也不具备工伤保险对保险对象实施的时期长久且内容全面的保障特点。因此,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差异是十分明显的,决不可相互混淆或相互替代。
13、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一是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而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即自愿投保,并可以中途变更保险公司。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部门或者工伤保险机构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的调整范畴。可见,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它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最大经济利润。
14、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什么?
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还有下列义务:
(1)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等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如: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与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15、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的权利是什么?
(1)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3)举报监督的权利。
(4)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6、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强制实施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行,对于不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对于不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不按法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工伤保险实行强制性原则有两方面原因:
原因之一是普通的劳动者大都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果遭遇了有损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事故以致不能劳动,是将丧失部分或全部工资收入。此外,由于工资收入有限,缴纳保险金的能力就比较低。所以,现在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都由国家统一管理,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受保人不必承担任何费用。
原因之二,由于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还具有不可逆转性,因而其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对遭遇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个人则有可能带来终身痛苦。如果再雪上加霜,不能保证他们顺利地得到经济补偿,必将使其生活陷入困境。这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又使社会保障难以落实。
因此,工伤保险应该是强制性的,包括保险费的征收、缴费标准与时间、待遇的构成、计发标准、支付方式与时间等都是强制的。其目的是保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
(2)无责任赔偿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工伤事故的原因即便完全出在劳动者一方,也应对负伤者给予极大的关注、爱护和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不会认为负伤对自己有利而甘愿遭受事故痛苦,而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即使由于个人原因所致,但同时也是职业原因,更何况导致工伤事故的原因的很大部分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或者劳动条件不完备、劳动组织不合理等。因工遭受伤害必然给自身及家属带来痛苦,如果严重致残更会使本人及家属陷于困境,还会影响到其他劳动者的生产情绪,给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若追究工伤劳动者的责任不放,减少补偿乃至完全中断其经济来源,只会酿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既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作用,又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对为了社会,为了企业,而遭受损失的受害者无条件提供补偿是理所应当的。
尽管根据"无过失补偿原则",劳动者负伤致残后有权获得收入补偿,但这类收入是有严格界定的。它指的是实现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直接费用,或者说是劳动者得自第一职业的工资收入。至于劳动者第一职业外的其他收入项目,虽然在劳动者遭受工伤致残后也会相继失去或减少,但不予补偿,其主要原因是这些收入均非实现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直接费用。此外,"无过失补偿原则"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根本不去追究事故责任。相反,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必须认真调查事故原因,澄清事故责任,并作出必要的结论。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无条件地执行工伤经济补偿并不矛盾。这个原则的执行,既能够确保受害者及时地得到法定的生活保障与经济补偿,又简化了工伤处理中落实待遇给付的程序,有利于企业工作的高效性。
(3)个人不缴费原则
指无论是直接支付保险待遇或者缴费投保,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用不实行分担方式,是由工伤保险的补偿性质所决定的。工伤事故属于职业性伤害,对工伤职工而言,这种伤害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企业创造财富而付的代价;对企业而言,工伤伤害成本是一种制造成本,具有明显的劳动力修复和再生产的特点,是企业生产成本的特殊组成部分。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工伤保险费不实行职工和企业分担制,而是由企业全部负担。
(4) 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现代工伤保险已不仅仅限于只对工伤职工给予经济补偿,而是把工伤经济补偿、工伤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训练紧密地联系起来,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有利于使工伤事故的预防,即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合理的社会制约机制;待遇给付的社会化可促使劳动者重视自身的工伤保险权利,积极监督企业履行职责,防止以往存在的隐瞒工伤不报的现象,从而促使企业重视事故隐患的治理,力防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的建立,也使工伤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年上有所保证。检验工伤保险改革成果的一个重要内容应该是工伤事故率的下降与否。因此,可以说工伤保险既重赔偿,更重预防,它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探索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的机制和途径,是当前我国工伤保险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从单纯的经济补偿正向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发生着转变,也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
强调工伤保险的补偿、预防、康复相接合的原则,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形成一种错误诱导,即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后既然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了就可以放松安全管理。相反,企业既使参加了工伤保险,只要发生了重大事故也要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追究其经济的、甚至刑事的责任。因此,要在立法原则确立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在费率机制上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在管理上,配合安全监察督促企业和教育职工落实安全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了具有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同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在社会保险诸制度中保障性最强、保障内容最全面、保险待遇最优厚、享受保险待遇不受年龄及工龄限制、实行起来最得人心、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性(社会性)最容易实现等特点。因此,自1884年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个《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以来,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这一保险制度。国际劳工组织先后通过的12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也为推进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7、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8、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9、工伤认定由什么部门作出?
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06]21号),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伤认定暂由市人事局负责,其它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20、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一、根据《工伤事故快报制度》,发生一般事故后,用人单位应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发生重特大事故应事故发生的当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伤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初诊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4)属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5)属上下班途中的,应提交伤者住址证明;(6)因履行工作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9)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由设区的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10)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11)、单位派员或委托第三方办理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委托函或介绍信,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2)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13)领取工伤认定结果时,应携伤者前来;或者出具伤者签名的委托书;(1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5)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或受伤害经过的证明;(16)机动车事故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1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伤者或其直系亲属个人(或伤者所在工会组织)可于职工受伤之日起一年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1、无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不需申请工伤认定。
22、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是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23、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少?
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的60日内。
24、工伤认定中单位与职工存在争议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争议,当职工认为是工伤时,单位可能不认为是工伤,个人认为是重伤的,单位有可能认为只是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5、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致残,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并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时,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治疗无效死亡才能认定为工伤。
26、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7、单位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单位在招工考核期间,与应聘人员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处理,而是应当依据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去解决。
28、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才具备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因此,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有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或者 受到 其他意外事故 造成了伤、残、死亡的,都 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29、职工因工负伤,在抢救过程中由于输血染上肝炎,是认定为工伤还是认定为医疗事故?
职工因工负伤,在抢救过程中,不论是通过什么传染渠道得了疾病,都只能按疾病待遇处理,因此而产生的治疗费用按现行的医保政策或医疗事故裁决处理。
30、职工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下,因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死亡,能不能算作工伤?
职工因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残、死亡的,是属于在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应认定为工伤。
31、外派人员在国外受到意外枪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在单位的外派人员越来越多,根据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等文精神,外派人员在国外受到意外枪击致伤,应认定为工伤。
32、退休人员应聘到另一单位,受到伤亡后可否认定为工伤?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寿命越来越长了,人的身体素质也越来越好了,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了。但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学生)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待遇可按双方约定或相应法律、法规解决。
33、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做法是否合理?
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它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做法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34、怎样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规定是从工伤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直接引申出来的,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如果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作时间没有新的要求,只是规定了上下班的具体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其职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比如对那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来说,单位确定的自己应该工作的时间,就应该属于工作时间。这里的“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这里的“事故伤害”主要是指职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35、怎样理解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前后”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例如:黄某是某单位的一位机械操作工,到单位后从事清洗机床的准备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按照该项的规定,该职工被砸伤的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黄某在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异议,只是受伤害的时间还未到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但分析黄某的受伤害的原因是为工作做准备而受伤害,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36、怎样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这里的工作场所既包括本单位的工作场所,也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
二是职工由于意外因素遭受的或者由于其他暴力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
37、什么叫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申请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8、怎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39,残疾等级分为几级?
残疾分为十个等级,最高是一级伤残,最低的是十级伤残。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0、工伤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1、工伤职工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30个月本人工资。
42、工伤职工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5个月本人工资,8级10个月本人工资,9级8个月本人工资,10级6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5个月本人工资,8级10个月本人工资,9级8个月本人工资,10级6个月本人工资。
43、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安装或配置辅助器械的待遇?所需费用如何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4,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内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45、什么是工伤康复待遇?
工伤康复待遇是指工伤职工由按照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建议,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期间,或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康复训练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总称。
46、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2)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得以恢复,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重新确定,如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如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条例关于职业康复的宗旨,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7、什么是职工?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48、什么是职工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所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9、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什么?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的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 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50、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51、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2、供养亲属从何时开始享受抚恤金待遇?
供养亲属从工亡职工死亡后的次月开始享受抚恤金待遇。
53、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就是缴费基数。新注册的单位参保时无法提供上年度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职工缴费基数。正常经营的煤矿企业以每吨4元的标准收费,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工资乘以基准费率0.9%收费。
54、工伤职工怎样住院?
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就近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并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入院审批单。已进行工伤认定的住院病人不需缴纳起付费。凡按药品目录治疗受伤部位的,病人不需支付任何药品费用,符合治疗项目的费用也不需要工伤职工支付。不符合药品目录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工伤职工应签字同意,否则可拒付。但因交通事故和在暴力伤害事件中受伤的工伤职工应全额垫付各项治疗费用。
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的待定工伤人员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全额垫付,认定后按上述情况进行治疗。治疗终结后,已垫付的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报销。
目前市城区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有市二医院,市中医院。慈利县和桑植县的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以及慈利骨科医院都是工伤保险协议医院。
凡需转外地治疗的工伤病人应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方可转外治疗。
55、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包括康复性治疗)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伤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
56、工伤职工住院后怎样报销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专管员持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垫付费用结算发票、药品清单、出院手续到所属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57、在机动车事故和暴力伤害中受伤的职工如何报销费用?
在机动车事故和暴力伤害中受伤的职工治疗终结后,先按有关规定取得人身伤害赔偿,再由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专管员持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结算发票、药品清单、出院手续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所属经办机构报销差额费用。
58、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后,工伤保险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后,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9、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0、什么是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国家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死亡以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及其之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立法规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它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补助等项待遇。
61、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62、哪些情况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其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3、哪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4、哪些情况下领取抚恤金人员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